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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60817 2012-08-06 10:00 PM

勞動契約的問題
 
在一間企業做了一年多.....但是屬於派遣工
然而企業對派遣工一個月簽一次續聘契約.....一直持續下去


雖然做了一年多的派遣工作.......但因為一個月簽一次續聘契約
若哪天不想做了....

可否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工作滿3個月以上才須提前預告雇主
工作未滿3個月,依規定是不必提前預告雇主
而可以不對企業提出預告,直接通知人力派遣說辦離職嗎 :confused: :confused: :confused:

abo5738 2012-08-06 10:12 PM

勞動契約的問題
 
最好別這樣 免得被企業講 你未辦交接而離職........

0660817 2012-08-06 11:35 PM

引用:
作者abo5738
最好別這樣 免得被企業講 你未辦交接而離職........

自行google了一下
得知未辦交接而離職....僱主不能扣薪

但是僱主可舉證勞工未辦妥離職交接
而造成企業實質損失
可依照民法循法律途徑向勞工求償



我的工作性質是多人一起完成的
平常若有人休假....雖然是少個人手....但還是可以完成工作的
針對公司來說......完全沒有損失
針對員工來說......那一天會做比較累......

而我所會的工作內容......其他人也都全會
大家都並沒有什麼特別獨有的技術......
並不會因為誰沒來而造成工作停擺.....


我對目前工作內容或同仁相處算是蠻滿意的
但主管對我有點意見......就算我努力改過......
他也會再挑剔其他的.....

而這些 "缺失" 不是我獨有的.....其他同仁也都有
但主管只針對我一人.....其他同事都不管
因此讓我很不爽.....決定不再屌牠了 :tu:
牠講牠的.....我做我的.....

等哪天找到好工作的時候.....決定搞牠 :mad:

s953812 2012-08-07 12:00 AM

依勞基法第9條
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FL014930&lno=9

第 9 條

(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您不是派遣工,而是正式的員工
老闆嘴上怎麼講是一回事,但上了法院打官司時,您的勞動契約是屬於不定期契約
請依照勞基法的規定
提前向僱主預告離職
避免僱主用未交接造成公司損失向您求償

sd640801 2012-08-07 08:41 AM

文字獄

文字遊戲與陷阱



話別說太滿


.....

erai 2012-08-07 08:55 AM

看看勞委會是站哪邊的

看看勞基法是保護哪邊的

看看會是誰出來跟您打官司的

先保護好自己,再講求其它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9:01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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