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
01看到的酒駕條文修正草案
提案人:楊麗環、丁守中、楊玉欣
連署人:李貴敏、蘇清泉、張慶忠、楊應雄、陳節如、王育敏、陳鎮湘、蔣乃辛 林德福、張曉風、林鴻池 刑法第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第185之3條(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條文 第185之3條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修法說明 鑑於現行酒駕刑責雖已於民國100年11月修法通過,但仍不足以嚇阻酒駕行為。在所有公共危險罪當中,因酒駕致人於死或重傷是公共危險罪當中,罰責最輕的。酒駕行為屬故意論,此罰責過輕,無法對駕駛人產生嚇阻效果。是以,應將酒駕行為視以故意論之,而非過失論。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
很好...草案擬的刑期我個人覺得很ok...按個讚先!
![]()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High Male
文章: 3,976
|
不用這麼麻煩
這條就可以: 酒駕一律鞭刑十下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05
|
引用:
的確有進步,不過在單純酒駕方面,還可以再嚴格一點,刑期只有上限五年,但沒有下限,好歹也加個三個月以上刑期;另罰金二十萬以下也太低,改為五萬以上,一百萬以下還差不多. 另外在重傷或傷人致死方面,如果能再加一條自犯罪即日起,犯罪人所有財產均不得轉移,用來賠償被害人家屬,比較能夠避免法院宣布賠償,但犯罪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以賠償的情況.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89
|
雖然我覺得還是不夠重
但是有比沒有好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0
文章: 716
|
酒駕沒判死刑我都不會滿意
![]() |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4
文章: 4,214
|
引用:
太少... 酒精值超過某標準, 先鞭刑十下 判刑後, 每關一日鞭刑一下
__________________
我期待的不是穴 而是有妳的洞舔 我期待的不是液 而是和妳的慾奸 我期待煙花漫天 我可以永遠不怕妳捉奸 我期待的不是一句抱歉 |
|
![]() |
![]() |
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206
|
我還是覺得不夠重,那些喝酒開車的根本是蓄意謀殺
![]() |
![]() |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
這是什麼見鬼的修法說明,現行185-3本來就是屬於故意犯罪了,何來的過失?
連故意跟過失都搞不清楚的人,提出的修法會有什麼道理可言? |
![]() |
![]() |
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1,001
|
現在都不槍決死刑了。
那改鞭刑慢慢磨應該也挺不錯的。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