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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u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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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考...褫奪公權, 能不能投票???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刪除了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舊 2012-05-05, 11:43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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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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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mount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刪除了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如果一個人活著,又有國民資格,我想知道有甚麼理由一個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舊 2012-05-05, 11:50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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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離線中  
whales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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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台南海軍航空隊
文章: 162
引用:
作者limaike
如果一個人活著,又有國民資格,我想知道有甚麼理由一個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禁治產....................不過也快從民法中取消了。
__________________
Blog: 台南海軍航空隊 - 守護新高山,我們不墜不歸!

抵制...就是最完美的報復 請拒買統一旗下與代理品牌之所有產品! (敵軍團數量龐大,我軍請努力守住荷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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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力33%股權、光泉31%股權、紅心辣椒10%股權
舊 2012-05-05, 11:52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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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ales4離線中  
limai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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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引用:
作者whales4
禁治產....................不過也快從民法中取消了。

為什麼會講到禁治產?
舊 2012-05-05, 11:54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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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maike離線中  
tgyhuj
Basic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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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10
引用:
作者limaike
如果一個人活著,又有國民資格,我想知道有甚麼理由一個人不能行使選舉權?


因為憲法23條緣故吧......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簡單的說基本權利還是需受法律約束,並非絕對自由
舊 2012-05-05, 12:21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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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yhuj離線中  
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whales4
禁治產....................不過也快從民法中取消了。

現在叫做「受監護宣告」了
民法第15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
公民投票法第7條
舊 2012-05-05, 12:40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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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museshuner
*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04
您的住址: 懸崖邊
文章: 1,462
引用:
作者mount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刪除了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所以修正後的36條

褫奪公權之後的犯人可以投票?
舊 2012-05-05, 12:43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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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eshuner離線中  
Crazy Dog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南崁
文章: 108
引用:
作者mount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2 日修正前原條文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 36 條
(褫奪公權之內容)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
刪除了三、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

既然法律沒禁止,那就可以囉~
舊 2012-05-05, 12:4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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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zy Dog離線中  
mount
*停權中*
 
mount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引用:
作者museshuner
所以修正後的36條

褫奪公權之後的犯人可以投票?

可以~目前國中三年級公民課本還是寫"不可以", 較新的講義改成"可以", 今年基測考題如出這題......不知怎麼算??
舊 2012-05-05, 12:46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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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袋男
New Member
 
紙袋男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9
您的住址: 海線黑道產地
文章: 9
引用:
作者mount
可以~目前國中三年級公民課本還是寫"不可以", 較新的講義改成"可以", 今年基測考題如出這題......不知怎麼算??

你真是好學不倦啊!!

君子讀書50年不晚,考上台中一中記得擺桌請酒...

我會約大家一起去吃的!!!

__________________
男人總是會有明知會敗,也要去戰鬥的時候!!!!!!!!
←但下場通常是悲劇...
人有時候需要作一些不怕失敗、不怕批評的事。雖然不一定被很多人接受,但卻能真誠面對自己的東西。
飯可亂吃、七八區可以亂聊,但有些文…別亂回…《網路釣魚討罵、提告索賠…》
舊 2012-05-05, 12:49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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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袋男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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