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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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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樓」為台灣地區都市建築之特色。日據時期,台灣總督於1936(民國25年)年公布之「台灣都市計畫令」第33條規定,都市計畫區域內凡沿行政官廳所指定之道路,建築建築物者,應依照規定設置亭仔腳或類似之設備,通稱騎樓。 政府於36年公布,54年修正公布之「台灣省建築管理規則」,即有商業區面臨7公尺寬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一律設置騎樓或庇廊,否則應讓出其寬度退後建築。同時亦規定騎樓或庇廊所佔之面積,計算空地比率時,得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之內,由於此規定具有鼓勵興建騎樓之作用,因此都市之建築不設騎樓者極少,並形成台灣都市建築之特色。惟此管理規則已於94年6月20日廢止,並由各縣市之「縣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取代。 以「新竹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為例,其中第10條即規定:本府工務局應於測定建築線後,在指定建築線之文件上註明下列事項: 一、樁位。 二、基地所屬之使用分區用地。 三、主要計畫及細部計畫發布實施日期文號。 四、騎樓寬度。 在台灣佔用騎樓的情形至為普遍,除了影響市容也影響公共安全。騎樓擺攤文化在台灣已行之有年,多數店家也靠這些騎樓攤販聚集買氣以及收租金來維持營運開銷。 經查政府於57年2月5日頒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道路者,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等供公眾通行之地方。於75年5月21日修訂第三條為: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共眾通行之地方;另第82條第1項第1款(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及同條第2項(妨礙交通之物,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規定,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故占用騎樓將受到罰鍰,其金額比停車費還高,造成民怨。 惟各縣市政府對騎樓之處理,各有不同的做法,例如:台北市騎樓以通行為主,騎樓擺攤一律予嚴格取締,予保持淨空;台南市,以體諒店家做生意為主,只要騎樓預留通道,不予嚴格取締;在台中縣,警察局每個月「清道專案」,都將列為重點區域,對違規佔用人行道的攤販、****物,也都會勸導移開,否則就以「廢棄物」逕行移除。如此一來,由於一國多制,也會發生對比效應,影響政府執法之績效。 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7條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3.5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10公分至20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洩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 又依照98年9月8日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第28條規定,商業區之法定騎樓或住宅區面臨15公尺以上道路之法定騎樓所占面積不計入基地面積及建築面積。建築基地退縮騎樓地未建築部分計入法定空地。因此,既已不計入基地面積,則自應享減、免地價稅之權益;但是,15公尺以下道路之騎樓所占面積,又如何?則未規定。因此,此類騎樓是否被視為上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之範圍而受到第82條之處罰規定,則必須明白界定。 惟上述如此複雜又繁多之法令規定,騎樓所有權人未必都能瞭解,大部分市民仍認為騎樓之地屬於其私人土地不應被取締,而政府執法機關卻僅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而未將「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轉達於民眾,自然引起民眾之怨尤,這是執法上有待改善的地方。 ![]() 至於造成騎樓占用的原因則如下: 1. 民眾居家或外出,其交通工具如汽機車等,停車位不足。 2. 騎樓住家或所有人認為土地所有權人,既繳稅金,又負責環境清潔,諒有優先占用權利。 3. 空地及可停車空間太少 而騎樓造成民怨之原因,主要以: 1. 影響商家營業 2. 影響行人交通有礙民眾行的空間 3. 有礙觀瞻 4. 處罰嚴厲,罰金過高 5. 民眾無法認同此一政策,誤以為既須納稅,卻無法享受停車或營生等權益。 建議政府處理騎樓問題,應提出一致的配套措施,如合法性、課稅、如何設計規範不會影響通行,再透過管理的方式,讓存在已久的騎樓文化型塑出獨特的城市空間才是積極的作法。如何解決騎樓占用問題,同時在行人專用道未能普遍前,對於公、私領域模糊地帶的騎樓地應予做適度規範或釐清,讓民眾明白。 對於面臨15公尺以下道路之騎樓所占面積,是否減免課說稅,以及此類騎樓是否被視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道路之範圍而受到第82條之處罰規定,則必須明白釐清。 同時執行占用騎樓之清除,可賦予村里長責任,教育住戶,並仿效國外作法,以鄰里監控之方式為之。 政府應積極改善民怨,以示負責任,處理「占用騎樓、道路或車位」,是執行面的問題,需加強管理及執行,對於提振民心,必將有實際貢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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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5 您的住址: 酒無多少醉為期
文章: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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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這個會氣死, 又於事無補....
除非, 哪個官哪個長的, 有一天, 因為在人行道騎樓卡住, 心臟病發, 或踢到腳瘀青....不然無解! 但是... 委員長一個人好幾個防空洞, 這種事當然不可能踫上..所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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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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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寫得不錯,但是,這篇貼出來目的是甚麼?
不會是好文共享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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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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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是打算推動把騎樓清空, 還出原有空間, 那麼.. 我投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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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n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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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一定需要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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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饋小黃卡號 349230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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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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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是要談汽機車退出騎樓,把騎樓還給行人嗎??我支持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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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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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文章於 2011-11-10 08:45 PM 被 Doubla A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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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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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可能他的想法開始導正了,是的話`那我給他個正面的鼓勵 ![]() 至少這篇文還沒有"發作",還算可以融入人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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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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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主張向來沒變:
強制清空騎樓歸還給行人, 其正當性並非100%; 更何況現在許多是清空機車後, 卻不管進駐的攤販, 反而呈現社會不公義. 要清空騎樓給行人走的前提:提供足夠的配套機車停車格給機車, 或在人行道上劃設機車格給機車停放, 這樣才是合理做法. 沒有說騎樓也要清空給行人, 人行道也同時清空給行人甚至腳踏車(最近的新生南路), 卻不管機車族停車問題死活這種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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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8 您的住址: 碗公裡
文章: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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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果然又................... ![]() 騎樓不是給人擺攤的,一樣也不是停車場! 清空要給行人前,要設好停車地區給機車... 清空要給行人前,要設擺攤地區給攤販才公平!! 攤販是攤販`機車是機車`障礙物是障礙物,不過擋騎樓的就只有一種東西! 比較會哭的小孩才有糖吃! 來吧!! 還有誰要點條件才要讓出騎樓,都來大聲一下吧 ![]() 大人大種了,還在邊三砲兩砲的,騎車騎的那麼痛苦,是不會撘公車捷運喔! 阿既然要騎了,就不要那邊吃沒三頓齋菜想上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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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於 2011-11-10 10:59 PM 被 嗶雞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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