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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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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逢甲
文章: 179
想換工作了、有些離職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個人打算自目前公司離職、有數個疑問想請教

1.個人在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同意書、內載明若要離職需於三個月前向公司申請、且經雇主批准後始能生效。但經查詢勞基法、若到職未滿一年、於離職前10天向雇主預告即可。在公司規定和勞基法抵觸、但個人又簽下同意書的狀況下、是否需如公司規定、提出申請且批准後才得以在三個月後離職?或者是依勞基法規定於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

2.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內載明1.離職必須依公司規定之預告日提前提出書面報告。2.人員之離職均需依董事長批准始能生效。3.如未按以上規定處理、視情況扣薪。以上條約是否合理?又不合理的話、是否若依公司申請書辦理離職申請、就必須等待三月後始能離職?或是可以使用其他方式辦理離職?

3.公司離職申請書內有兩欄簽章、內為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規定中又載明、如未完成以上二欄之簽章、視為交接不清處理。若公司以此為依據扣薪、是否合法?

4.如不使用公司制式離職申請書、而自行書寫離職申請書、是否可作為申請依據?


雖然說目前經濟不景氣、沒事最好不要換工作
不過繼續呆在公司實在很痛苦........
     
      
舊 2009-02-05, 10:30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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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c離線中  
努力吧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8
文章: 110
請打電話給 勞工局問不就好了
 
舊 2009-02-05, 10:41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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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吧離線中  
P&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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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無論公司有任何規定,只要與法律牴觸,或是違反善良風俗皆屬無效∼∼
__________________
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舊 2009-02-05, 10:42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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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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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zhucc
個人打算自目前公司離職、有數個疑問想請教

1.個人在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同意書、內載明若要離職需於三個月前向公司申請、且經雇主批准後始能生效。但經查詢勞基法、若到職未滿一年、於離職前10天向雇主預告即可。在公司規定和勞基法抵觸、但個人又簽下同意書的狀況下、是否需如公司規定、提出申請且批准後才得以在三個月後離職?或者是依勞基法規定於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

2.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內載明1.離職必須依公司規定之預告日提前提出書面報告。2.人員之離職均需依董事長批准始能生效。3.如未按以上規定處理、視情況扣薪。以上條約是否合理?又不合理的話、是否若依公司申請書辦理離職申請、就必須等待三月後始能離職?或是可以使用其他方式辦理離職?

3.公司離職申請書內有兩欄簽章、內為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規定中又載明、如未完成以上二欄之簽章、視為...


以勞基法為準則 ...

資方的規定是無效的...

法律不是你的公司訂定的就算.. , 如果公司刁難你 , 你可以到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態度強硬點 ... 現在某些公司的態度已經到了得理不饒人還吃人夠夠...

不要再犧牲自己的權益...
舊 2009-02-05, 11:01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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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咕咕鳥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
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

第一條...一定要弄清楚
你不想被前公司告侵占找麻煩吧...
2沒啥爭議...反正你總要跟個人交接
你也到職不久..也沒啥好交接的
通常..交接就是交接保管物....

關於新近人員提前三個月要提離職..很多時候..這是管理部偷懶...
不知從那抄來的..
一般來說..你找月底或月初時跟主管說..我做到下個月或這個月月底
通常也就開始找人交接了...(如果你沒被挽留的條件...)
了不起要求你多做一兩個月...要等新人補進....你再交接給新人...
你想要走..公司多綁你三個月做啥...要是正打算要裁員
搞不好叫你今天東西就收一收.明天不用來了

你在公司不是大咖的話...離職單送到董事長那...他有不簽的理由嗎?
只要你能過主管那關...你到時不想走都不行...
舊 2009-02-05, 11:33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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咕咕鳥離線中  
zhucc
Major Member
 
zhuc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逢甲
文章: 179
如果還可以多待一兩個月的話那我就不會想要離職了
現在就是我只打算做到月底就好、根本不想多待那幾個月

還有就是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那我是不是還是可以填寫、到時再用不合法的理由不去遵守上面約定的事項?

還是說如果我用公司申請書填寫離職申請、到時會被公司說既然我填寫了也就表示我同意上面的事項、而叫我三個月以後才能走

另外打離職申請書又怕被刁難說未依公司格式填寫不承認
所以想釐清這點、還是我直接找老大說清楚講明白(只是我實在不願意和他當面)
舊 2009-02-05, 11:55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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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ucc離線中  
gary888
Silent Member
 
gary88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4
您的住址: 啦....
文章: 0
一切按照勞基法就好
申請書加mail一併發出去
最好留影本備查
舊 2009-02-05, 12:07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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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888離線中  
geminiprince
Golden Member
 
geminiprinc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2,919
引用:
作者zhucc
如果還可以多待一兩個月的話那我就不會想要離職了
現在就是我只打算做到月底就好、根本不想多待那幾個月

還有就是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那我是不是還是可以填寫、到時再用不合法的理由不去遵守上面約定的事項?

還是說如果我用公司申請書填寫離職申請、到時會被公司說既然我填寫了也就表示我同意上面的事項、而叫我三個月以後才能走

另外打離職申請書又怕被刁難說未依公司格式填寫不承認
所以想釐清這點、還是我直接找老大說清楚講明白(只是我實在不願意和他當面)


可去下載勞工局的勞工申訴申請單..

列印空白單出來 , 讓你的主管知道你準備跟勞工局申訴 , 他知道後輕重會簽字同意離職..

記得離職手序要走完...
舊 2009-02-05, 12:14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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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miniprince離線中  
diadiadd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6
文章: 88
參考一下這篇: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另,勞基法有預扣工資的禁止,若有賠償問題時,薪資仍然一定要給付給你,再以民事方式向你求償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離職許可的問題,那是不合理的,所以不用理這個規定
今天,若是雇主永遠不簽,那不就永遠賣身?
離職只要有提出,包括口頭提出就開始起算了

若資方用工作規定你有簽約的理由,那可以用以下方式回應:請雇主提出政府許可之証明
勞基法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舊 2009-02-05, 02:48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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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adiadd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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