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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換工作了、有些離職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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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換工作了、有些離職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個人打算自目前公司離職、有數個疑問想請教
1.個人在當初進公司時有簽訂一份同意書、內載明若要離職需於三個月前向公司申請、且經雇主批准後始能生效。但經查詢勞基法、若到職未滿一年、於離職前10天向雇主預告即可。在公司規定和勞基法抵觸、但個人又簽下同意書的狀況下、是否需如公司規定、提出申請且批准後才得以在三個月後離職?或者是依勞基法規定於10日前告知雇主即可? 2.公司的離職申請書內載明1.離職必須依公司規定之預告日提前提出書面報告。2.人員之離職均需依董事長批准始能生效。3.如未按以上規定處理、視情況扣薪。以上條約是否合理?又不合理的話、是否若依公司申請書辦理離職申請、就必須等待三月後始能離職?或是可以使用其他方式辦理離職? 3.公司離職申請書內有兩欄簽章、內為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規定中又載明、如未完成以上二欄之簽章、視為交接不清處理。若公司以此為依據扣薪、是否合法? 4.如不使用公司制式離職申請書、而自行書寫離職申請書、是否可作為申請依據? 雖然說目前經濟不景氣、沒事最好不要換工作 不過繼續呆在公司實在很痛苦........ |
請打電話給 勞工局問不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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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公司有任何規定,只要與法律牴觸,或是違反善良風俗皆屬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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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以勞基法為準則 ... 資方的規定是無效的... 法律不是你的公司訂定的就算.. , 如果公司刁難你 , 你可以到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態度強硬點 ... 現在某些公司的態度已經到了得理不饒人還吃人夠夠... 不要再犧牲自己的權益... |
1.保管物品已繳回確認簽章。
2.職責交皆已完成確認簽章。 第一條...一定要弄清楚 你不想被前公司告侵占找麻煩吧... 2沒啥爭議...反正你總要跟個人交接 你也到職不久..也沒啥好交接的 通常..交接就是交接保管物.... 關於新近人員提前三個月要提離職..很多時候..這是管理部偷懶... 不知從那抄來的.. 一般來說..你找月底或月初時跟主管說..我做到下個月或這個月月底 通常也就開始找人交接了...(如果你沒被挽留的條件...) 了不起要求你多做一兩個月...要等新人補進....你再交接給新人... 你想要走..公司多綁你三個月做啥...要是正打算要裁員 搞不好叫你今天東西就收一收.明天不用來了 你在公司不是大咖的話...離職單送到董事長那...他有不簽的理由嗎? 只要你能過主管那關...你到時不想走都不行... |
如果還可以多待一兩個月的話那我就不會想要離職了
現在就是我只打算做到月底就好、根本不想多待那幾個月 還有就是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明顯不合理也不合法、那我是不是還是可以填寫、到時再用不合法的理由不去遵守上面約定的事項? 還是說如果我用公司申請書填寫離職申請、到時會被公司說既然我填寫了也就表示我同意上面的事項、而叫我三個月以後才能走 另外打離職申請書又怕被刁難說未依公司格式填寫不承認 所以想釐清這點、還是我直接找老大說清楚講明白(只是我實在不願意和他當面) |
一切按照勞基法就好
申請書加mail一併發出去 最好留影本備查 |
引用:
可去下載勞工局的勞工申訴申請單.. 列印空白單出來 , 讓你的主管知道你準備跟勞工局申訴 , 他知道後輕重會簽字同意離職.. 記得離職手序要走完... |
參考一下這篇:
http://www.hr.org.tw/news2.asp?autono=678&ctype=0 另,勞基法有預扣工資的禁止,若有賠償問題時,薪資仍然一定要給付給你,再以民事方式向你求償 第二十六條(預扣工資之禁止)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至於離職許可的問題,那是不合理的,所以不用理這個規定 今天,若是雇主永遠不簽,那不就永遠賣身? 離職只要有提出,包括口頭提出就開始起算了 若資方用工作規定你有簽約的理由,那可以用以下方式回應:請雇主提出政府許可之証明 勞基法第七十條(工作規則內容)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左列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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