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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外掛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64
毫小的∼email跟簡訊可以當做呈堂證據?!...

朋友因為某種事情,挨告了,對方提出朋友寄的email跟簡訊(沒罵人),當做證據....結果不被當做證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email跟簡訊,是很難當做證據的....
     
      
舊 2010-06-22, 12:55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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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外掛離線中  
shiori531
Junior Member
 
shiori5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887
引用:
作者開外掛
朋友因為某種事情,挨告了,對方提出朋友寄的email跟簡訊(沒罵人),當做證據....結果不被當做證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email跟簡訊,是很難當做證據的....


是不是因為是電子文件很容易修改的緣故呢@@?
要竄改內容因該是很容易
 
舊 2010-06-22, 12:5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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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iori531離線中  
吸屄屄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351
我的閱讀能力&理解力好像出問題了
舊 2010-06-22, 01:06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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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屄屄離線中  
CKegg
Power Member
 
CKegg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美國加州康科德
文章: 550
本人在美國接觸過 FBI 電腦犯罪蒐證實習
通常重大案件一定會接觸到 email 的舉證, 或是手機上的簡訊. 但是這兩樣的來源一定要是被告者(犯罪者)的所有物才能有效. email 需要有被告者整個硬碟的 bit-stream 檔(不是ghsot)並有詳細的 sector address 則通常可以做為證據; 而手機簡訊只要照下一張照片, 照片可看的到簡訊內容, 手機型式即可做為證據.
如果以上物是原告所有物所蒐證出來的則是沒有效力的.
__________________

經典改裝.
舊 2010-06-22, 01:1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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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egg離線中  
MichaelLee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0
文章: 29
引用:
作者開外掛
朋友因為某種事情,挨告了,對方提出朋友寄的email跟簡訊(沒罵人),當做證據....結果不被當做證據,....我現在才知道原來email跟簡訊,是很難當做證據的....

標題怎麼跟內容不太對得起來



你要拿這兩樣電磁紀錄當成證據

也要能夠提出這兩樣紀錄都沒有遭到修改的證明

例如電子郵件,你要能夠提出伺服器的log檔,手機簡訊也要有電信業者的紀錄(這是我大概的說明,實際上應該沒那麼簡單)

只是用印表機印出來,或是直接秀手機簡訊,這樣不能說服法官你沒有竄改過

此文章於 2010-06-22 01:26 PM 被 MichaelLee 編輯.
舊 2010-06-22, 01:23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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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Lee離線中  
requiem6SF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10
文章: 0
引用:
作者吸屄屄
我的閱讀能力&理解力好像出問題了


哈哈,標題跟內文真的是......
舊 2010-06-22, 01:3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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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quiem6SF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CKegg
本人在美國接觸過 FBI 電腦犯罪蒐證實習
通常重大案件一定會接觸到 email 的舉證, 或是手機上的簡訊. 但是這兩樣的來源一定要是被告者(犯罪者)的所有物才能有效. email 需要有被告者整個硬碟的 bit-stream 檔(不是ghsot)並有詳細的 sector address 則通常可以做為證據; 而手機簡訊只要照下一張照片, 照片可看的到簡訊內容, 手機型式即可做為證據.
如果以上物是原告所有物所蒐證出來的則是沒有效力的.


911那一段時期法務部曾經要求所有網路相關業者必須把所有進出的mail備份下來至少半年(完整的mail包括mail body,不只是transcation log/mail header而已,就算user收走後backup也還在 ),業者當然是跳腳了----檯面上的理由不外乎隱私權和誰有權調閱/如何保管這些燙手山芋等等,更實際的理由是那堆SAN的$$要誰出 ....
__________________
士大夫之無恥,是謂國恥....
舊 2010-06-22, 01:3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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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marks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4,272
引用:
作者requiem6SF
哈哈,標題跟內文真的是......

不意外
這種國文能力應該檢察官都搞不懂他想表達啥
也難怪人家不採信
舊 2010-06-22, 04:00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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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s離線中  
sibaken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文章: 800
前陣子不是有個樂透官司,簡訊就變成勝訴的關鍵.

舊 2010-06-22, 06:11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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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baken離線中  
cmwang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5,105
引用:
作者sibaken
前陣子不是有個樂透官司,簡訊就變成勝訴的關鍵.



簡訊可能是以電信業者的"備份"為準,因為一般簡訊比Email短多了,而且數量也少多了(畢竟簡訊通常是要$$的,垃圾量不至於太多 )....
舊 2010-06-22, 07:5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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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mwang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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