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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第9號公墓
文章: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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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此高等法院此判決有無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6/2/10p23.html
住院鑑定勃起 否認性侵破功 更新日期:2008/06/06 07:40 記者白錫鏗、洪敬浤台中市報導 南投縣七十二歲陳姓老翁播放A片給鄰居國小女童看,連續性侵對方六次;東窗事發,他否認性侵害,辯稱無法勃起。法官請醫院鑑定,發現他勃起後體積達二點八倍,比一般男性的兩倍大了許多,二審從重判他八年六月徒刑。 判決指出,陳姓老翁於九十二年七月間,趁隔鄰十一歲國小女童到他家找孫女一起做功課機會,請被害人幫忙曬衣服,強拖到房間內性侵,事後給女童兩百元。 此後,他食髓知味,從同年七月至九十三年六月間以幫忙家事為由,帶女童到他房間播A片給她看,先後性侵五次得逞,事後都給她一百至四百元不等。 女童第一次遭性侵時,處女膜破裂流血,以為是來月經,向姊姊要衛生棉;事隔一年多,她上健康教育課,才知道被陳姓老翁強暴,並告訴媽媽報警查獲。 陳姓老翁辯稱自四十歲起即無法勃起,不可能插入,他只以生殖器摩擦被害人下體,她的下體雖有流血,是被指甲摩擦刮破,並非處女膜破裂。 法官將被告送醫院鑑定陰莖夜間勃起能力,住院十天,有七天勃起;一般男性****勃起的體積為百分之兩百零一,而他勃起的體積達百分之兩百八十三,比一般人還大,時間達十五分鐘,認定他具有正常勃起能力。 一審合議庭查出,女童遭性侵時一再抗拒,但被告力氣大,遭他性侵得逞,處女膜有陳舊性疤痕,判他六年徒刑;他不服上訴,二審認為情節嚴重,改判八年六月徒刑。 泌尿科醫師說,陰莖外型不規則,大略呈圓柱型,可先測量陰莖粗細、長度(從根部到龜頭),即可推算概略體積。署立台中醫院副院長李明輝說,陰莖呈圓柱狀,體積、尺寸不等於******,重點是勃起的硬度與技巧。 依新聞原意,是被告不服地方法院判決而上訴(排除檢察官上訴的可能性),請問高等法院此判決有無違背"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感謝各位法學先進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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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傳說中的分格線-------------------- [ 我的肯德基女孩 你們覺得這2句話對嗎? [轉貼] 一個經常玩HGAME的小學生的日記... [轉貼]反軍購的都是豬頭阿(當笑話看看就好...) 此文章於 2008-06-07 02:42 AM 被 pppt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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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Sep 2006 您的住址: 人群中
文章: 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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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是"「連續犯」"認定上
其中二審與一審認定不同? (不是學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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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文件地獄
文章: 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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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看到判決書,無法判斷。
畢竟「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原本就有例外規定,況且單止新聞一句被告不服上訴,就冒然排除檢察官上訴的可能性,也有可能是檢察官亦提起上訴,這時候就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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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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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猜啦因為沒說到他是怎麼上訴的情形,法院顯然是用了370條的但書,變更第一審法院所適用的法條,所以嚕應該是排除在不利益禁止變更原則的適用範圍內。要詳細看的話必須要看當初第一審法院用啥法條判決的,才能說個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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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7 您的住址: 桃仔園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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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上訴,並不一定就排除檢察官上訴可能性
樓主可能推理的太快了 檢察官先行一步上訴,被告才上訴也不無可能 法官真不錯,還送被告去醫院鑑定(還長達10天) 真的很用心在審案,要給該法官鼓勵 ![]() 畢竟實務業務量奇大,導致某些法官對審判品質的滑落(或者更多是力不從心吧) 讓大家給台灣司法多一點期許與機會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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