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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做好孩子
Regular Member
 
我只想做好孩子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51
你認為政府該不該禁止養寵物??

剛剛排隊買便當時,聽到前面一對情侶在講,
說他們養的狗狗生病了,看醫生已經花2~3千了
兩人討論後決定帶去河邊...放掉...

後來跟他們聊了一下,知道是他們這三年陸續養的第6隻狗,
他們兩人都自認是愛狗成癡的愛護動物人士
換養的原因是有的生病,有的不乖,有的笨,有的食量大便便大
結果每一隻都是..野放收場..
放了再買新狗來養,有哈士奇,有紅貴賓,有拉不拉多..

我.....竟然無言了!!

我不曉得這情況算不算嚴重,沒統計過路邊野狗數量
但是,沒有比野放更好的處理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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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8-03-19, 12:20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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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想做好孩子離線中  
翻桌啦
Regular Member
 
翻桌啦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6
文章: 62
沒有政府是禁止養寵物的啦........禁止養的話還不是要花國家的錢(納稅款)去安置這些已經存在於台灣的動物.......負擔一件.....這種事情給想養的人去養就好了。

回內文:他們買來野放,不如把牠轉賣,野放不管的話會造成環境污染以及一些公共安全上的問題....................
 
舊 2008-03-19, 12:3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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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桌啦離線中  
pubphc
Advance Member
 
pubphc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文章: 424
引用:
作者我只想做好孩子
...43
他們兩人都自認是愛狗成癡的愛護動物人士

無言...

有這種愛狗的人.....
__________________
impossible is nothing

「沒有什麼事情是不可能的...只是有些事情發生的機率比較低罷了」
機率遊戲
舊 2008-03-19, 12:44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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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phc離線中  
林小開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7
您的住址: 北部
文章: 94
禁止養寵物是不太可能啦,飼養寵物執照、飼養能力評估、
寵物戶口普查、棄養虐待任其隨地便溺重罰,比較可行。
舊 2008-03-19, 12:47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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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開離線中  
夜凜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22
引用:
作者pubphc
無言...

有這種愛狗的人.....

選擇性的愛狗咩
小時後可愛,吃的少拉的少,不亂叫,會撒嬌,身強體重不生病--喔~我好愛你喔
長大後變醜,吃的多拉的多,愛亂叫,四處撞,身嬌體弱常生病--對不起,希望你能遇到更好的主人

真想知道這對情侶要是結婚養小孩會是什麼樣子
舊 2008-03-19, 12:50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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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凜離線中  
Banbanzon
*停權中*
 
Banbanzon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夜咽腋液
文章: 483
啊.....說不定他們生出來的小孩也會被野放

此文章於 2008-03-19 12:52 PM 被 Banbanzon 編輯.
舊 2008-03-19, 12:51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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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nbanzon離線中  
小建
*停權中*
 
小建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0
文章: 7,451
引用:
作者我只想做好孩子
他們兩人都自認是愛狗成癡的愛護動物人士
換養的原因是有的生病,有的不乖,有的笨,有的食量大便便大
結果每一隻都是..野放收場..

自認為是愛護動物人士...
舊 2008-03-19, 12:5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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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建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公園、美術館常常過一陣子就會出現新的流浪犬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8-03-19, 01:0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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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simon9331
*停權中*
 
simon93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4
您的住址: 冰封湖底
文章: 11
養寵物是個人自由,但是造成他人困擾及社會成本浪費需要以法律規範

例如養寵物要報戶口做管理,每年要繳寵物稅(戶口管理,並用於流浪寵物捕捉,撲殺安樂死的經費)

擾鄰的寵物要由主管機關開單連續告發至改善為止,

抓到的棄養寵物,查得到戶口的,在飼主回應(領回或是撲殺)前,提出高額連續罰款,

無主的寵物在公告領養期過了之後,就執行撲殺或安樂死;


重點是,養寵物既然是個人自由,那也應該由飼主負起所有責任,

完善的法律配套措施才是真正為了被飼養的寵物著想!!
舊 2008-03-19, 01:0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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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9331離線中  
nirvana
Major Member
 
nirvana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莫那家
文章: 148
1234567890[自刪]

此文章於 2008-03-19 01:07 PM 被 nirvana 編輯.
舊 2008-03-19, 01:03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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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rvana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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