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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請教夫妻離婚後可否請求法院免除過失一方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丈夫已失業10餘年 房屋頭期款 貸款及生活上一切費用皆是妻子負擔
丈夫還在外花天酒地 向妻索取花費
妻現在想訴請判決離婚 請問這樣法院判決丈夫取得一半剩餘財產權的機率有多大?
感謝指教喔∼
     
      
舊 2007-12-04, 12:08 A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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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離線中  
v_vccc
Majo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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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10
如果是這種情形的話,

我個人比較想知道如何可以讓法院判丈夫分不到任何財產...
 
__________________
[蛇人長篇小說集]
I know that somewhere in the Universe exists my perfect soulmate,
but looking for him is much more difficult than just staying at home and ordering another pizza...
舊 2007-12-04, 03:12 A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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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_vccc離線中  
pingua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你應該去這裡求助才對,不過我一直覺的奇怪的是為何男人外遇要付贍養費,但老婆外遇了一樣是男人付贍養費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__________________
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舊 2007-12-04, 08:54 A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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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gua離線中  
chi.s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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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底
文章: 16
給他攪個美人計,ko!
舊 2007-12-04, 01:00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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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sf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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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你這問題好難喔,民法1030之1條第2項有規定,...(略),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實就是說具體情形必須看到底你可以舉證多少,來顯示把財產分給他是不公平的,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吧...要是我會看到底是哪個法官開庭的,再參考看看他有做出過哪些判決,比較可以預測嚕。
舊 2007-12-04, 05:36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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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god0204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不對,不能用民法1030之1條第2項,因為當事人並不是主張分配不均,這種情況應該是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共同分擔(1008-1),夫應負擔之部分費用由妻負擔者,應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抵扣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離婚損害跟離因損害,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舊 2007-12-04, 11:57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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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離線中  
god0204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不對,不能用民法1030之1條第2項,因為當事人並不是主張分配不均,這種情況應該是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共同分擔(1008-1),夫應負擔之部分費用由妻負擔者,應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抵扣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離婚損害跟離因損害,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舊 2007-12-05, 12:0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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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d0204離線中  
kuraki0607
Regular Member
 
kuraki0607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同學,我想你想說的是1003條之1吧,這個題外話,我想在夫妻之間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內部關係上,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規定什麼樣的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或妻共同分擔的字眼,而是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是其他情事分擔之,而上述的狀況是何其多每個夫妻都不一樣。在我的看法上,如果說夫或妻任何一方願意完全的負擔這些費用,也是在法條的文義解釋範圍之內,並沒有說必須誰應負擔什麼,這完全是看各個家庭之間的情況來理解的。在外部關係上,1003之1第2項,才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所以我想在夫妻雙方沒有訂定契約的前提下,簡單舉例,例如夫妻有約定,夫應每月負擔1萬元家庭生活費,想要來說誰應負擔什麼,從法條上來是無法理解的,靠得是生活經驗或者是說道德傳統還比較說得過去。
所以我認為,樓主的問題適用1030之1條第2項,是正確的方法。
舊 2007-12-05, 09:09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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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uraki0607離線中  
wenzz
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紫禁之巔
文章: 0
1030之1條二項 +1
因為「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外,重要的一點,開板大大 結婚時點是否在76年4月5日之後結婚
其法定財產制與現行法有所不同! 請參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舊 2007-12-05, 11:30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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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ejack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昨天問了兩個律師 答案大致相同
民法84年修改過後 若夫妻沒有約定何種財產制 則視為法定財產制
離婚時婚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剩餘財產權的一半

我所問的這種情形 應該就如同kuraki0607所說
只能在法庭上盡量提出有力的證據
但是也有律師告訴我 也有那種白目法官根本不管貸款是誰繳的
只認婚後或婚前財產 遇到這種法官就只有殘念了

現在只能想辦法脫產 拖過5年的追溯期再來辦理了

奉勸有意結婚的朋友 民法要好好讀一下啊~~~免得到時吃虧的是自己
舊 2007-12-05, 12:31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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