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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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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夫妻離婚後可否請求法院免除過失一方的剩餘財產請求權?
丈夫已失業10餘年 房屋頭期款 貸款及生活上一切費用皆是妻子負擔
丈夫還在外花天酒地 向妻索取花費 妻現在想訴請判決離婚 請問這樣法院判決丈夫取得一半剩餘財產權的機率有多大? 感謝指教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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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文章: 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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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去這裡求助才對,不過我一直覺的奇怪的是為何男人外遇要付贍養費,但老婆外遇了一樣是男人付贍養費
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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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犯這些事,是因為社會風氣不好。查到了我,算我運氣不好 背叛是人們的本份,陰謀是生存的保證,淫褻是女人的天職,尊嚴是沒用的垃圾,信仰是可以出賣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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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4 您的住址: 海底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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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他攪個美人計,k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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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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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這問題好難喔,民法1030之1條第2項有規定,...(略),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其實就是說具體情形必須看到底你可以舉證多少,來顯示把財產分給他是不公平的,主要還是看法官的自由心證吧...要是我會看到底是哪個法官開庭的,再參考看看他有做出過哪些判決,比較可以預測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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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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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不能用民法1030之1條第2項,因為當事人並不是主張分配不均,這種情況應該是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共同分擔(1008-1),夫應負擔之部分費用由妻負擔者,應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抵扣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離婚損害跟離因損害,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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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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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不能用民法1030之1條第2項,因為當事人並不是主張分配不均,這種情況應該是主張家庭生活費用應由雙方共同分擔(1008-1),夫應負擔之部分費用由妻負擔者,應於法定財產制消滅時抵扣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離婚損害跟離因損害,則是另外一回事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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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小漁村╭☆
文章: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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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我想你想說的是1003條之1吧,這個題外話,我想在夫妻之間關於家庭生活費用的內部關係上,法律上並沒有強制的規定什麼樣的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或妻共同分擔的字眼,而是由夫妻各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是其他情事分擔之,而上述的狀況是何其多每個夫妻都不一樣。在我的看法上,如果說夫或妻任何一方願意完全的負擔這些費用,也是在法條的文義解釋範圍之內,並沒有說必須誰應負擔什麼,這完全是看各個家庭之間的情況來理解的。在外部關係上,1003之1第2項,才由夫妻負連帶責任。所以我想在夫妻雙方沒有訂定契約的前提下,簡單舉例,例如夫妻有約定,夫應每月負擔1萬元家庭生活費,想要來說誰應負擔什麼,從法條上來是無法理解的,靠得是生活經驗或者是說道德傳統還比較說得過去。
所以我認為,樓主的問題適用1030之1條第2項,是正確的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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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lent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4 您的住址: 紫禁之巔
文章: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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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之1條二項 +1
因為「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另外,重要的一點,開板大大 結婚時點是否在76年4月5日之後結婚 其法定財產制與現行法有所不同! 請參閱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六條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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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4
文章: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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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問了兩個律師 答案大致相同
民法84年修改過後 若夫妻沒有約定何種財產制 則視為法定財產制 離婚時婚後財產雙方有權要求剩餘財產權的一半 我所問的這種情形 應該就如同kuraki0607所說 只能在法庭上盡量提出有力的證據 但是也有律師告訴我 也有那種白目法官根本不管貸款是誰繳的 只認婚後或婚前財產 遇到這種法官就只有殘念了 現在只能想辦法脫產 拖過5年的追溯期再來辦理了 奉勸有意結婚的朋友 民法要好好讀一下啊~~~免得到時吃虧的是自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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