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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n 2005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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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夥殺人棄屍 最重僅判3年2月!!.....
喧騰一時的虎頭山結夥殺人棄屍案,當初起訴時雖被求處重刑,但桃園地院審理時,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罪判決;因符合減刑條例,裁定應執行刑期為被告陳宏吉、張嘉瑄三年一月、林忠翰二年十月、鍾念華三年二月、謝明昇九月。
檢方三日得知此一社會矚目的案件,遭法院輕判,剛好又碰上減刑條例,每個罪拆開以後,都變成必減的輕罪,等於是把刑責對折再對折,雖未收到判決書,但表示一定上訴,以符社會觀感。 廿歲女子張嘉瑄與十九歲死者王博齡,同居在台中,因死者生前無所事事,常向張女伸手,稍有不從便拳腳相向,張嘉瑄於是向廿二歲乾哥陳宏吉訴苦。 去年九月廿六日,陳宏吉找來廿二歲林忠翰、廿四歲鍾念華、及十九歲謝明昇及另一邱姓男子,由鍾念華從桃園開車抵台中。四人用電線纏繞王博齡脖子、再用衛生紙塞入王口中、以尼龍飼料袋罩頭、綑綁四肢後,連同張嘉瑄一起上車回桃園。 回程仍由鍾念華開車、邱姓男子在前座、張女坐邱腿上;被害人則「塞在」後座的腳下踏板,由陳宏吉、林忠翰、謝明昇看守。 車子開上高速公路,在新屋、楊梅之間加油後,一行人才發現王博齡已經氣絕,陳宏吉因此建議,把王博齡棄屍在桃園市虎頭山三元街底太極宮附近,沒有動手的邱姓男子因良心不安,向桃園警分局同安派出所自首,找到死者並逮捕一干嫌犯,並獲得檢方不起訴處分。 被告異口同聲辯稱只是想「教訓」一下死者,但檢方認為王博齡應該是被帶到虎頭山才斷氣,被告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而依殺人罪嫌,將自首以外的嫌犯全部聲請羈押獲准,除謝明昇只參與共同棄屍,其他人依殺人罪嫌起訴。 但法官審理後,採信被告所說死者是在路上就死亡,才急著棄屍,而把打人、綑綁押上車、死亡、棄屍,分別依傷害、妨害自由,過失致死、棄屍論罪,因符合減刑條例減半後,合併應執行九月到三年二月不等有期徒刑。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003/4/lo6n.html ------------------------ 現在殺一個人只判個3年...甚至更少 滿好奇標準是在哪 是沒用到兇器 但要不是那樣綁會斷氣嗎 遇到個減刑就對折再對折 百貨公司週年慶嗎 雖然那男的好像也是雜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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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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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樣也算過失致死,又多知道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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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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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意思就是
以後要殺人打到半死就好了 然後丟在路邊讓他動不了自己死的話 就不算殺人了... 等他死了之後在去自首又可以減刑.... 關進去後..關到一半又可以假釋 好像也不用到三年吧 在監獄裡面乖一點的話 不到兩年又可以出來殺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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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r 2002
文章: 1,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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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案件這麼多怎麼判
亂判亂判就ok了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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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Nov 1999 您的住址: 台南
文章: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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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希望有人對法官全家也這樣「處理」一下~~
把他們弄成「過失」致死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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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我喜歡的女孩 很會吃醋 又性急 愛哭 易怒 但是 她的微笑.... 就是我最大的幸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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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5
文章: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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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加害人動機論斷,認為其並無殺人動機。
那幾個加害人應該不是普通的咖。 一搬人這樣搞,相信我,一定關到長頭蝨!! 想都別想法官會認為其沒有殺人動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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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5
文章: 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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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 這年頭有甚麼的市民便有甚麼的法官。
說不定以後也可以不用法官審案了, 祇要把犯人拉到空地上, 先宣讀犯人的罪狀, 然後對團觀的人群說"殺死他好不好?", 祇要大部份人都回應說好的話, 就可以將犯人拉下去亂棍打死, 判案效率鐵定比對岸還高, 還可以節省不少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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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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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1 其他不多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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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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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反正法官都認為殺個人只要關三年又二個月, 這樣好了就讓這幾個人渣把腦殘法官也照樣做掉. 看看下個法官會不會清醒一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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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6
文章: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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亂殺人是"合法"的新時代快要來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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