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12
|
我知道這樣做很不對,不過請大家幫個忙吧
我現在英文演講課有一個作業,要介紹不同的文化。我很有運氣的被分到台灣這一組,負責的部份是音樂,我決定除了介紹一些比較流行的像是周杰倫之類的歌手之外(老外對哼哼哈兮和忍者那種一聽就東方味十足的東西會比較感興趣吧?)、還想講一下台灣原住民音樂。
我做了點小小的調查,1996年奧林匹亞的****曲"Return to the Innocent",其中那段阿美族唱的" 歡樂歌 "感覺上很不錯,但是實在找不到取得的方法,為了這一小段而去Amazon.com下單似乎不是很理智、更何況這是下禮拜一的演講,寄過來會來不及? 我知道這樣做很不對,不過就看在是在做國民外交的份上,請大家幫幫忙吧。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Aug 2002 您的住址: Taipei&Taichung
文章: 1,637
|
那是Enigma的歌,你自己想辦法叫動物拖回來吧!
|
||
|
|
|
Power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文章: 534
|
引用:
如果您要作國民外交,那您更應該要去買 但是何必到國外去訂購? 您還要不要試試看找一下原唱? 那歌手是 郭英男/ 生命之環 博客來音樂網介紹 專輯中有沒有這一首不是很確定 但是確定他就是原唱 另外該謎樂團的cd 唱片行找找 都有賣 該取收錄在 謎/徘迴不定 專輯中 台灣有發行喔 不必到國外去訂購 ![]() |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12
|
因為演講只有五到八分鐘,大概只有三十秒的時間放音樂,我還沒有為國犧牲到為了短短的半分鐘掏出白花花的鈔票......
![]() ![]() ![]() 還有,其實這裡就是國外。 ![]() 我後來找找也發現Return to the Innocent是Enigma的歌、然後找啊找的就挖出一大段又臭又長的故事......郭英男先生已經去世三年了。 ![]() 總之現在只好請動物吃草囉..... |
|
|
|
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文章: 4,948
|
記得ENIGMA有出一張精選輯,也有這一首,其他曲目也很讚,值得買啦!~~~
__________________
懶人相機....... ![]() 愛一個人!要了解,也要開解;要道歉,也要道謝; 要認錯,也要改錯;要體貼,也要體諒。是接受,而不是忍受; 是寬容,而不是縱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問,而不是質問; 是傾訴,而不是控訴;是難忘,而不是遺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 是為對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對方諸多要求。可以浪漫,但不要浪費; 可以隨時牽手,但不要隨便分手。如果你都做到了, 即使你不再愛一個人,也只有懷念,而不會懷恨。 你懂得如何去愛了嗎?試試看吧! "If you love someone, let it be and set him/her free, if he/she comes back to you, it's meant to be" 如果你愛一個人,隨遇而安,讓他/她自由的飛, 如果最後他/她還是回到你身邊,那就是命中注定的。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
可惜s1300045兄是在國外
要不然我覺得要介紹台灣音樂 角頭的東西 是個不錯的引子 還有在報告的時候 如果可以的話 把國外侵權這件事點出來 再放個兩首歌的比較 相信這會是一個很完整的報告 |
|
|
|
Registered User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212
|
引用:
總長八分鐘的報告,音樂的部份只配到兩分鐘。 放兩段三十秒的音樂在配上說明就爆啦。 ![]() 謝謝大哥分享! ![]() |
|
|
|
|
Master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新店市中華路74號
文章: 1,859
|
引用:
問題是,未取得版權擁有者同意而公開於報告場合播放歌曲,這個行為本身是侵權的,雖然有"學術報告"需要之外衣提供保護,但行為本身是侵權的(合法之侵權).....用侵權的方式來指控別人侵權,這樣似乎不是合邏輯的方法..... 此文章於 2005-10-10 12:13 PM 被 jeanny 編輯.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
引用:
謝謝指正 不知在合理範圍內引用是否仍構成侵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著作權法 法條:第五十二條 內容: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範理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此文章於 2005-10-10 03:01 PM 被 oodin 編輯.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