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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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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漏辦拋棄繼承 4歲童背債700萬
【聯合新聞網 記者潘柏麟/屏東縣報導】 屏東縣鹽埔鄉蔡姓男童才四歲,小小年紀就欠了銀行七百多萬元。原因是他的外曾祖父三年前病故,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內外子孫輩共廿四人,獨漏當時年僅一歲的他,使得他必須獨自承擔七百多萬元的債務。 ---------<分隔線>----------------- 我以前總覺得我國這法律很奇怪 沒有通知本人、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強制繼承 那天我在家裡突然告訴我欠了上億 因為某個沒有往來過的長輩過世,結果他欠的錢全部變成我的 就在不知不覺的情況下,我的人生就毀了!!! 這個國家真是恐怖!! ![]() 此文章於 2006-03-08 12:42 PM 被 nomad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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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4 您的住址: 森林裡
文章: 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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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那是保護有錢人的玩意兒...(有時候也是保護"看起來"弱勢者的東西啦...闖紅燈的行人被車撞看看判得時候是誰賠誰 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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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春日山城
文章: 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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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清楚
引用:
看清楚:繼承之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知悉」開始起算,所以你舉的例子,是不存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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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5 您的住址: M-TEC
文章: 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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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不是寫
當初代書跟他母親說 男童年紀這麼小 所以不用辦理拋棄繼承 其餘家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了 導致男童現在負債7百多萬 現在他母親要告代書 此文章於 2006-03-11 10:04 PM 被 mugen110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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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5
文章: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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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問題是不是所有人都知道這條法律. 所以現在要修法變成限定繼承,只是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過就是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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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6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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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更可怕的
如果近親都拋棄 沒見過面的遠親也可享受此福利 幸好立院有通過921孤兒條款 不然又要產生一些 遺債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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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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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來如此 不過,如果是像上述的案例的小孩子 那不就慘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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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5
文章: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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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並不像您說的這樣吧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 是指在有順位繼承人得繼承時 其有拋棄繼承而換成自身有繼承權時2個月內 例: 甲夫,乙妻,丙子,丁孫 甲亡由乙和丙平均繼承,此時丁無繼承權 此時丙拋棄,丁才有繼承權 故甲亡丙於剛好2個月拋棄 而丁在丙拋棄後,要在2個月內拋棄 若丁未在丙拋棄後2個月內為拋棄,丁就不能拋棄了 此文章於 2006-03-11 11:02 PM 被 加藤鷹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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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樹林家樂福對面
文章: 1,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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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條文真的不合理,應該改為限定繼承才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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