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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氣士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Sep 2001
您的住址: 高雄市的大賣場的隔壁
文章: 18
我今天看到書店被罰!

12/1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開始實施.
剛好我到書店想要買書.
沒想到有一堆警察和官員正在隔壁的書店開罰單.
我見到了歷史的一刻!
     
      
__________________
見怪不怪,習慣就好
在1500度高溫下,真是熱死人了!!!!!!
舊 2004-12-01, 07:21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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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氣士離線中  
TRUDE
Elite Member
 
TRUD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03
您的住址: [Sea Otter工作室]
文章: 4,111
這夠機車

呼拉A夢竟然打成未滿18歲... 連了也是再見了,可魯,也是注音版,太誇張...

我不知道誰規定的!







台灣退步了嗎...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04-12-01, 10:26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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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DE離線中  
eemeeko
*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1
您的住址: 風大的城市
文章: 121
希望有生之年不要看到文字獄...
舊 2004-12-01, 11:47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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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meeko離線中  
受煎熬
訪客
 
文章: n/a
真是亂來            
舊 2004-12-02, 12:05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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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ker
Master Member
 
Hake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2
您的住址: 新竹-高雄
文章: 2,203
我常去的那間租書店已經變成要滿18歲才能進入了 ......XD
舊 2004-12-02, 12:36 A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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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ker離線中  
zeroterry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4
文章: 110
***魔學園變成輔導級!?<==網路追追追看的~ 有興趣也可自行爬文

未滿18的人有福了= =~ 但小叮噹還是不能看
舊 2004-12-02, 12:51 A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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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eroterry離線中  
sddvd
訪客
 
文章: n/a
別被網路謠言給騙了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內根本沒有罰則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這些謠言不過就是有人想影響選舉的手段罷了
官方全部條文如下, 自己看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ullDoc=所有條文

內容充其量不過是要商家自律
要在封面上標示18禁而已
根本一條罰則也沒有
(連交通違規都要定罰款標準, 警察才能開罰單不是嗎?)
所以再說一次,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不要被某些政治打手給操弄了
舊 2004-12-02, 01:00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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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
Master Member
 
Gary197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台北新店
文章: 1,549
真的會開罰嗎?警察們還真有空管這種東西喔!
舊 2004-12-02, 01:08 A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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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ry1978離線中  
jacobliu
Amateur Member
 

加入日期: Jun 2003
文章: 48
引用:
作者sddvd
別被網路謠言給騙了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內根本沒有罰則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這些謠言不過就是有人想影響選舉的手段罷了
官方全部條文如下, 自己看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ullDoc=所有條文

內容充其量不過是要商家自律
要在封面上標示18禁而已
根本一條罰則也沒有
(連交通違規都要定罰款標準, 警察才能開罰單不是嗎?)
所以再說一次,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不要被某些政治打手給操弄了


政治打手?網路謠言?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舊 2004-12-02, 01:3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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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obliu離線中  
sddvd
訪客
 
文章: n/a
引用:
作者jacobliu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這好像只是說分級方式參考本條文
也就是這段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作者jacobliu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請勿自行延伸去解讀法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好像沒說其它條文一併參考
也就是說還是沒罰則不是嗎?
這種情況確定能開罰單嗎?

此文章於 2004-12-02 02:02 AM 被 sddvd 編輯. 原因: 補充
舊 2004-12-02, 01:44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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