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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氣士 2004-12-01 07:21 PM

我今天看到書店被罰!
 
12/1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開始實施.
剛好我到書店想要買書.
沒想到有一堆警察和官員正在隔壁的書店開罰單.
我見到了歷史的一刻!

TRUDE 2004-12-01 10:26 PM

這夠機車 :stupefy:

呼拉A夢竟然打成未滿18歲... :eek: 連了也是再見了,可魯,也是注音版,太誇張...

我不知道誰規定的! :flash:







台灣退步了嗎...

eemeeko 2004-12-01 11:47 PM

希望有生之年不要看到文字獄...

受煎熬 2004-12-02 12:05 AM

真是亂來            

Haker 2004-12-02 12:36 AM

我常去的那間租書店已經變成要滿18歲才能進入了 ......XD

zeroterry 2004-12-02 12:51 AM

***魔學園變成輔導級!?<==網路追追追看的~ 有興趣也可自行爬文

未滿18的人有福了= =~ 但小叮噹還是不能看

sddvd 2004-12-02 01:00 AM

別被網路謠言給騙了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內根本沒有罰則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這些謠言不過就是有人想影響選舉的手段罷了
官方全部條文如下, 自己看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ullDoc=所有條文

內容充其量不過是要商家自律
要在封面上標示18禁而已
根本一條罰則也沒有
(連交通違規都要定罰款標準, 警察才能開罰單不是嗎?)
所以再說一次,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不要被某些政治打手給操弄了

Gary1978 2004-12-02 01:08 AM

真的會開罰嗎?警察們還真有空管這種東西喔!:tu:

jacobliu 2004-12-02 01:33 AM

引用:
作者sddvd
別被網路謠言給騙了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內根本沒有罰則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這些謠言不過就是有人想影響選舉的手段罷了
官方全部條文如下, 自己看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ullDoc=所有條文

內容充其量不過是要商家自律
要在封面上標示18禁而已
根本一條罰則也沒有
(連交通違規都要定罰款標準, 警察才能開罰單不是嗎?)
所以再說一次,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不要被某些政治打手給操弄了


政治打手?網路謠言?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sddvd 2004-12-02 01:44 AM

引用:
作者jacobliu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這好像只是說分級方式參考本條文
也就是這段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作者jacobliu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


請勿自行延伸去解讀法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好像沒說其它條文一併參考
也就是說還是沒罰則不是嗎?
這種情況確定能開罰單嗎?


所有的時間均為GMT +8。 現在的時間是0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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