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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天看到書店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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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天看到書店被罰!
12/1起,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類辦法開始實施.
剛好我到書店想要買書. 沒想到有一堆警察和官員正在隔壁的書店開罰單. 我見到了歷史的一刻! |
這夠機車 :stupefy:
呼拉A夢竟然打成未滿18歲... :eek: 連了也是再見了,可魯,也是注音版,太誇張... 我不知道誰規定的! :flash: 台灣退步了嗎... |
希望有生之年不要看到文字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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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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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常去的那間租書店已經變成要滿18歲才能進入了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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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魔學園變成輔導級!?<==網路追追追看的~ 有興趣也可自行爬文
未滿18的人有福了= =~ 但小叮噹還是不能看 |
別被網路謠言給騙了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內根本沒有罰則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這些謠言不過就是有人想影響選舉的手段罷了 官方全部條文如下, 自己看 http://mojlaw.moj.gov.tw/Scripts/Qu...ullDoc=所有條文 內容充其量不過是要商家自律 要在封面上標示18禁而已 根本一條罰則也沒有 (連交通違規都要定罰款標準, 警察才能開罰單不是嗎?) 所以再說一次, 沒罰則怎麼開罰單? 不要被某些政治打手給操弄了 |
真的會開罰嗎?警察們還真有空管這種東西喔!: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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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政治打手?網路謠言?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 27 條 出版品、電腦軟體、電腦網路應予分級;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之 物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應予分級者,亦同。 前項物品列為限制級者,禁止對兒童及少年為租售、散布、播送或公然陳列。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 30 條 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 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 品。 第 58 條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違反第三十條第十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 |
引用:
這好像只是說分級方式參考本條文 也就是這段 "第一項物品之分級辦法,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引用:
請勿自行延伸去解讀法律 "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辦法" 好像沒說其它條文一併參考 也就是說還是沒罰則不是嗎? 這種情況確定能開罰單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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