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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H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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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15
您的住址: PCDVD
文章: 114
撞死小黑嗆畜生!冷血碾狗男靈堂下跪懺悔 老闆:明天別來上班了

https://news.ebc.net.tw/news/amp/249589
老闆可以這樣就開除人嗎
     
      
舊 2021-02-16, 01:38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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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llHD離線中  
chaotommy
Elite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3
您的住址: Vancouver, Canada
文章: 15,006
引用:
作者FullHD
https://news.ebc.net.tw/news/amp/249589
老闆可以這樣就開除人嗎

在國外可以....
會不會告就不知道了
 
舊 2021-02-16, 01:44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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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otommy離線中  
kn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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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3
您的住址: 長野
文章: 434
引用:
作者FullHD
https://news.ebc.net.tw/news/amp/249589
老闆可以這樣就開除人嗎


該付的全部付完,不要違反勞基法的話~可以開除人沒問題。
舊 2021-02-16, 01:49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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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dd離線中  
黑禾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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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3
您的住址: 追尋北國之春、尋覓國境之南
文章: 489
嗯~~

要不是有網友揚言要用動保法告他
也不會有後面這齣戲出現
__________________
國小的門面又改了
漂亮的兩層紅磚建築早已灰飛湮滅
大門對面的滷肉飯攤販
如今已轉型成鬍鬚張連鎖店總店

國中的舊址面目全非
改成醜陋的柏油停車場,只剩老樹在嗚咽
2005.06
醜陋的柏油停車場正拆除,老樹已無法嗚咽
2006.09
廣 告已經出現,台北新地標--京站
2011.07.04
我在君品17樓吃小外甥女的雙滿月酒
國中新校址在舊市府後方

舊市府改成當代藝術館
我還是懷念20元的市府員工午餐
怎麼全變
我的青春
我的記憶
台北還是我的 【 家 】 嗎????
舊 2021-02-16, 01:58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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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禾離線中  
windhm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Oct 2004
文章: 1,387
被路上的流浪狗嚇過幾次, 網友這麼有愛心, 希望能全都帶回去養, 保護流浪狗同時保障大家行車安全.
舊 2021-02-16, 02:15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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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hm離線中  
aya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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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2,836
引用:
作者FullHD
https://news.ebc.net.tw/news/amp/249589
老闆可以這樣就開除人嗎

老闆認為員工的心態不適任工作當然可以開除

然後開除過程依法行事就行

台灣可沒規定老闆請了一個員工就要負責一輩子
舊 2021-02-16, 02:2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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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a0091離線中  
cheapen 02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5
文章: 60
引用:
作者aya0091
老闆認為員工的心態不適任工作當然可以開除

然後開除過程依法行事就行

台灣可沒規定老闆請了一個員工就要負責一輩子


長榮航空可能比較衰小..覺得不適任的,要開除還不行.
舊 2021-02-16, 02:46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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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apen 02離線中  
maskedrider555
Master Member
 
maskedrider555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假面騎士大本營
文章: 1,598
只要該開的非自願離職單有開給他, 該給的資遣費也有給他..........我覺得老闆如果就品德上認為此員工不適任, 炒掉他應該還OK...
舊 2021-02-16, 03:03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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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skedrider555離線中  
跳海人
Regular Member
 

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先聲明,我極反對冷血男的行為


他的老闆要叫人不來上班,這又是另一回事了
依勞基法要終止勞動契約,就算要引用第11條第五款,也有點牽強,真的上了法院輸的可能性也不低...

引用: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舊 2021-02-16, 03:45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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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離線中  
galant99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02
文章: 388
網路霸凌到這種程度也真是夠厲害了
舊 2021-02-16, 03:55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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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lant99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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