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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醬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12
文章: 48
仲介唬爛不用擔負責任 ???

引用:
不知18歲不可貸 婦買房登記兒名下 兩光房仲害違約

... 因之後要和老公離婚,有財產分配問題,故向王姓房仲要求房子登記在剛滿18歲的兒子名下,
且不能讓她老公知道。
王姓房仲當場答應,表示房子可登記在兒名下,還可貸款500萬元、貸款年限30年,
雙方遂簽下授權書與買賣合約書,朱婦現場支付1萬元現金與69萬元本票。

2天後朱婦詢問銀行朋友,才得知《民法》規定18歲是未成年行為限制人,
須父母雙方同意才可登記,且以兒子名義根本無法貸款。
向仲介主張合約不成立,卻一直沒收到回應,本月1日向群義房屋總部申訴後也沒結果。

本月2日朱婦向消保官申訴,隔天就收到屋主的存證信函,指她未履行契約,需支付違約金共144萬元。
她憤而找《蘋果》投訴。
「這都是血汗錢,買房子這麼大的事情,如果我當初開的兩個條件不能成立,我就不買了。」
她質疑房仲為了成交不擇手段,也不退還70萬元的款項。

《蘋果》求證王姓房仲,他稱是事前資訊落差,將會盡力溝通彌補,
「若重來一次,會更謹慎不讓這筆簽約成立。」
群義房屋總部公關張菱育表示,「目前公司極力進行雙方協調。」
但強調十分重視合約流程的合法性,會再對員工進行宣導避免因認知落差造成糾紛。

沒被報導房仲都在裝死 , 媒體上門求證才肯出面

只要簽了約、不管事後有沒有違約 , 房仲都有得抽成嗎 ?
為什麼違約求償只針對買方 , 仲介一付沒事人的樣子 ?

另外仲介誇大其詞的情況下簽的合約還有效力嗎 ?
為什麼出包了看到的都是買方焦頭爛額 ,
如果不是上新聞、仲介應該還是繼續神 隱吧 ...
     
      
舊 2018-07-24, 01:31 P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喵醬離線中  
Earstorm-5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1,436
這是為什麼大約十年前或者九年前我開始要求中間人也要在合約上簽名, 備註我跟中間人諮詢過的項目.

雖然不是房地產, 但意思原理是相通的, 口頭太容易胡扯, 要簽名就具有效力!
 
舊 2018-07-24, 01:36 P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Earstorm-5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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