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Jan 2003
文章: 329
|
有沒有要蓄意的意思,不小心跟故意殺人都是殺人,如果只用結果論那就太不符合人情了
|
||
![]() |
![]() |
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地獄18層
文章: 3,233
|
過幾天判決書網路上應該就查的到了
九把刀跟邱毅的判決書也出來了 精彩絕倫拍案叫絕 ![]()
__________________
徵你不要的AM4 CPU 徵你不要的SATA接頭斷裂SSD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沒有要替這種人開罪的意思,純粹是回答
我猜是因為傷口位置在腹部與大腿,加上雙方沒有任何利害關係 就一般人的醫學常識來說,會以為攻擊腹部與大腿這些地方比較不會造成致命傷害 所以一般人想攻擊對方但不是想殺死對方的話 攻擊位置也大多會採取這些部位 雖然致死原因是大腿的動脈割傷造成失血過多 但不俱備人體知識的人很難掌握大腿動脈的位置,更別說特意去攻擊大腿動脈了 加上雙方素未謀面,沒有感情糾紛也沒有金錢糾紛,也缺乏殺人動機 所以才判定為故意傷害因而致死吧 順便一提 不一定殺人罪就一定判較重 像這種雙方初次見面起口角而造成一方傷亡的情況 沒有預謀也沒有金錢或感情糾紛 其實可以判為義憤殺人罪,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較之下 傷害致死罪的話,可以判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法官已經算是用比較重的那條來判決了 此文章於 2014-11-01 09:10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
引用:
連捅三刀如果還不算故意的話,那什麼叫故意的?所以才會覺得奇怪 還是法官覺得捅這裡(新聞裡寫的部位)不會死人??? 感謝樓上回答 義憤殺人構成條件我記得相當複雜,似乎與此案也不相符 引用 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義憤殺人罪,其所謂「義憤」乃謂基於道義之 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 一般人之通常觀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為「義憤」。本件上訴人所辯 情節,縱令屬實,亦僅係受被害人之毆辱欺凌,致憤而殺人,並非基於道 義之理由而生憤慨之心殺人,自非出於義憤而殺人。 此文章於 2014-11-01 09:10 PM 被 hoba 編輯. |
|
![]() |
![]() |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3
文章: 572
|
引用:
捅三刀要看情形 如果捅一刀後,對方就已經退縮或喪失行動能力,你還衝上補二刀,那一定就有故意殺人的嫌疑了 如果捅一刀後,對方還有行動能力且試圖靠近你,那自然就會有第二刀或第三刀了 換一個角度來說 如果你第一刀就刻意瞄準對方的喉嚨或心胸部位,那就是只有一刀也是能判定你故意殺人 這部份就要目擊者來還原場情形才好做判斷了 而不是看是捅三刀或捅一刀了 此文章於 2014-11-01 09:18 PM 被 暴君 編輯. |
|
![]() |
![]() |
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12 您的住址: 打狗旗后
文章: 79
|
這幾年看新聞的感想,現在的法官似乎都朝輕判發展,整個就是四救先生的味道
__________________
猛犬注意 |
![]() |
![]() |
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Feb 2001 您的住址: M42 星雲
文章: 742
|
引用:
去挖了去年的新墳看了,似乎是直接就捅了三刀 對這新聞會有感概是因為以前唸書被記一支大過,原因類似這樣 我是勸架的,還被掛了彩,結果也被記一支大過,當年很嘔... 幸好以前小時候都是拿木棍的,沒人拿刀... 此文章於 2014-11-01 10:29 PM 被 hoba 編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