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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100
Advance Me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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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un 2002
您的住址: ??????
文章: 436
新電信法第九條?

http://goo.gl/OToqH

真有這回事?
     
      
__________________
舊 2013-06-06, 12:33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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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100離線中  
changwi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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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94
換個名字

智障局執意要行政封網??
 
舊 2013-06-06, 12:39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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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willy離線中  
KGB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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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Nov 2012
文章: 1,050
嘖嘖,用盡辦法就是要行政機關可以擁有箝制言論自由的尚方寶劍。
舊 2013-06-06, 01:0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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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GB離線中  
Wake
*停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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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ug 2003
您的住址: 田中央
文章: 203
放一些有毒的煙霧蛋,偷偷摸摸的立了一些見不得光的法,然後依法行政,卸卸指教,我可以按讚嗎?
舊 2013-06-06, 01:24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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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e離線中  
sep128
New Member
 
sep128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台灣
文章: 4
剛剛去翻了一下 我把條文拷貝下來
大家看看好了(...這樣算是散波不當言論嗎...靠 我會不會被停用網路呀!!!)

第九條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
任。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
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
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
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
當措施。

前二項於本法或其
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
規定。

擅自設置、張貼或噴漆有礙景觀之****物,並於****物上登載自己或
他人之電話號碼或其他電信服務識別符號、號碼,作為****宣傳者,廣
告物主管機關得通知電信事業,停止提供該****物登載之電信服務。
舊 2013-06-06, 01:58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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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128離線中  
aaaa88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733
引用:
作者sep128
剛剛去翻了一下 我把條文拷貝下來
大家看看好了(...這樣算是散波不當言論嗎...靠 我會不會被停用網路呀!!!)

第九條 通信內容及因通信內容而發生之效果或影響,均由使用人負其責
任。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經各該法律主管機關
認定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應依各該法律
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之通知,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當
措施。

利用電信網路向不特 定 多 數 人 提 供 之 內容,妨害公共秩序、善良
風俗者,電信事業於技術可行時,得停止使用網路、移除內容或為其他適
當措施。

..


如果這樣子的話......那些罵馬英九娘娘腔及性向或是遠通的不就都符合條件被禁光....都不能上網了
舊 2013-06-06, 02:04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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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aa88離線中  
真•G1
*停權中*
 

加入日期: Apr 2013
您的住址: 火星
文章: 14
糟糕, 那PCDVD可能會被ISP封掉
舊 2013-06-06, 06:02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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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G1離線中  
尤典浩澀
*停權中*
 
尤典浩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1
唉.....
法律主管機關是誰?

總覺得牠們只有在這方面才會盡心盡力.....
舊 2013-06-06, 06:41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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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典浩澀離線中  
changwilly
*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13
文章: 94
引用:
作者尤典浩澀
唉.....
法律主管機關是誰?

總覺得牠們只有在這方面才會盡心盡力.....



唉,這種模糊只不過讓他們行事方便而已
舊 2013-06-06, 06:42 P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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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ngwilly離線中  
bpoff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8
文章: 791
這個用詞真的太模糊........

我覺得台灣應該改成像英式的法律條文....只有很明確說清楚什麼狀況確實違法的才是違法......
因為台灣法官亂判的機率實在有點高........
舊 2013-06-06, 08:16 P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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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poff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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