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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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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沒在某公司工作,該公司卻把你報所得!
![]() 如果你去國稅局申訴,該公司會遭到何種法律處分,謝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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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6 您的住址: 台灣苗
文章: 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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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地檢署按鈴申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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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TW
文章: 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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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檢座朋友叫出來喬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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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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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自己去找律師問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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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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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人知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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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8 您的住址: 墓仔埔旁的樹上
文章: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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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是擔心..
以後會不會有類似的情況再發生 該公司應該就... 補稅暨核處罰鍰 負責人及關係人也會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偽造文書之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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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Sep 2003 您的住址: 私立カレイド女学園
文章: 1,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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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您又使用勞保或是領了勞保金這樣會變的很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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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カレイドスター中永遠的スター、レイラさん ![]() ![]() カレイドスターDVD1∼3區BOX達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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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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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感謝回答! ![]() 剛剛也自己找了些資料如下!! ![]() http://www.ntas.gov.tw/county/ntas_...=D7020060913001 發布單位 臺南市分局第四課 發文字號 稅目別 營利事業所得稅 主題 公司行號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要特別注意! 發布內容 公司行號如果再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要特別注意!不要以為被國稅局查獲遭補稅處罰就沒事了,負責人有可能還會有刑責哦!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表示,最近受理民眾檢舉 逃漏稅案件時,發現其中以檢舉公司行號虛報員工薪資的案件占大多數,顯示仍有不少的公司行號心存僥倖,借用或冒用人頭虛報薪資費用,以逃漏稅捐,籲請公司行號勿以身試法。 該分局說,最近受理1件虛報薪資的檢舉案,經查證後,發現被冒用的人頭還在服役中,而虛報的甲公司也提不出支付該筆薪資20餘萬元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該分局除對甲公司補稅5萬餘元外,並加處1倍罰鍰;另有1位民眾因連續兩年都收到綜合所得稅的補稅通知,經查證結果,都是乙公司虛報他領有薪資,該民眾非常氣憤,一狀告到法院,經法院判決,乙公司負責人以該民眾名義虛報薪資構成偽造文書罪,處以徒刑。 該分局籲請公司行號,如果沒有僱用員工的事實,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虛報薪資費用,以免後悔莫及,同時也提醒已有虛報薪資費用的公司行號,主動向該分局辦理更正,只要符合自動補報的規定,就可以只需補稅而免受處罰喔! 發布日期 民國95年09月13日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ssueID/20070819 遭虛報薪資 訴訟仍強制補稅 受害者:還有沒有天理 專家轟國稅局擾民 2007年 08月19日 蘋果日報 民眾投訴,遭人虛報薪資所得而被要求補稅,事後向地檢署提告,法院還在審理中,但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卻要強制執行,認為不合理。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稅捐單位只有5年的徵收期,只要限期快屆滿的案子,會移送強制執行,不過未判決前,會請行政執行署暫緩執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認為,這種作法根本是擾民,應改善。投訴組 戴先生投訴,他和兩名朋友從事營建土木工程,1999年承包曾姓包商的工程,並提供身分證申報薪資所得,隔年他們未再承包,卻被曾姓包商虛報薪資所得,直到2001年收到高雄市國稅局補稅通知才知情。經他們提告,地檢署也在去年8月將曾姓包商以偽造文書起訴,目前還在法院審理中。 點下放大 徵收期將屆忙催繳 戴先生說,去年10月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先是發文告知他,將註銷這筆所得及稅額,一個月後又通知回復這筆所得及稅額,今年7月他又收到行政執行署的強制執行通知,「國稅局反反覆覆,法院又還沒判決,我是被害人,還要強制執行,到底還有沒有天理。」 高雄市國稅局三民稽徵所主任黃文正表示,去年承辦人員收到檢方的起訴書,以為是法院判決書,因而註銷戴先生被虛報的所得及稅額,後來發現有誤才又回復,他坦承是承辦人員的疏失,會撤回對戴先生的強制執行。不過,黃文正表示,戴先生另兩名同事雖也被虛報薪資,但承辦人員並無先發文註銷,行政上未有疏失,所以不會撤銷強制執行。 高雄市國稅局主任秘書翁憲一表示,稅法相關規定,稅捐機關只有5年的徵收期,只要快屆滿徵收期限,就算偽造文書案還在法院審理中,都會先移送強制執行,才不會損及國庫收益。 點下放大 「主管機關應正視」 翁憲一指出,戴先生情況比較特殊,因三民稽徵所作業疏失,「先註銷後又回復,等於第二次核定稅額」,依規定繳納日期應重訂,徵收日期可再延5年,戴先生另兩名同事則無這種情形,所以會被移送,但他們會請行政執行署暫緩執行戴先生同事的案件。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助理教授陳朝建表示,既然只有5年的徵收期,稅捐機關依法行政並沒有錯。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認為,民眾被虛報薪資是受害者,案件也已正式起訴,雖然法院還未判決,國稅局卻仍要強制執行,根本是「擾民嘛!」主管機關應正視這個問題,提出改善辦法。 如何防止成為報稅人頭戶 1.最好不要上網留個資,以免遭外洩。 2.若須提供身分證影本,可在上面註明用途。 3.離職時,最好索取離職證明書。 申訴步驟 1.發現被虛報薪資時,可向稅捐機關申請複查,展開行政救濟。 2.對複查結果不服,可先繳交一半稅額,進行訴願。 3.訴願不服,可再提出行政訴訟。 4.行政救濟期間,不受5年徵收期的限制。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六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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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an 2002 您的住址: 閃亮亮的永和*~
文章: 6,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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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對台灣各政府機關這條規定非常的不服氣。 台灣電力公司電費異常的申訴規定也是如此,結果上次破億電費事件,就沒人敢搬這一條出來。 照規定來說,台電沒先收錢是違規的,但事實上又不可能收。 如果金額不要那麼誇張,100萬就好,叫你先繳錢再申訴,有幾個人生得出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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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an 2008
文章: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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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還以為你在回什麼鳥咧~~ ![]() 原來是針對我來的!! ![]() 怪了,我又不認識你,你還真無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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