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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0331
Major Member
 
ada03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24
懂建築法規的大大們,請教一下……

最近有建商來跟我們談合建,總共有四棟房子要重建大樓,
其中三棟都已與建商談妥,只剩下我們--當然,我也知道,如此我們就有比較佔有談判的空間……
當然,建商也不是非要與我們合建不可,畢竟我們是在四棟房子的最旁邊,
不過,如果加上我們的面積,那建商就可以蓋地上15層,地下5層的規模,
所以最近建商跑得很勤……
不過,房子是在我父親、叔叔、伯伯的名下,我們只佔了3/10(不是1/3),
房子目前是叔叔及伯伯住在那,叔叔堅持要合建(他與建商很熟),說明了即使條件不好也要與建商合建,
並積極要伯伯簽同意書,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伯伯也不想合建,因為建商的條件太苛了……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婚紗照
舊 2006-06-19, 07:36 PM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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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0331離線中  
W3940673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Jul 2004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162
是有這一條規定,但他的成立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例如有一些所有人找不到了,行綜不明,
這和人在場提反對意見不太一樣.去找代書吧.
 
__________________
<a herf="http://www.wretch.cc/blog/anny3yu"title"舞蹈老師的部落格">
舊 2006-06-19, 07:55 PM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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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3940673離線中  
ada0331
Major Member
 
ada0331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224
引用:
作者W3940673
是有這一條規定,但他的成立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例如有一些所有人找不到了,行綜不明,
這和人在場提反對意見不太一樣.去找代書吧.

大大可以請教一下這方面法規要到哪找呢?
試過用關鍵字搜尋,可是結果又……
__________________
我的婚紗照

此文章於 2006-06-19 08:24 PM 被 ada0331 編輯.
舊 2006-06-19, 08:23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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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0331離線中  
jiahorng
Se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Apr 2001
文章: 1,149
我想應該是都市更新計畫吧!
請參考這裡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ano=67&pageno=1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
舊 2006-06-19, 09:13 P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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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horng離線中  
taiji
Basic Member
 

加入日期: Mar 2006
文章: 16
引用:
作者ada0331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對方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所主張的法律基礎
就在土地法~~~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
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引用:
作者ada0331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釋字562號有提到這條法律制定的立法意旨,就是希望在
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
增進公共利益.

意思就是不希望因為少數人的堅持,使共有物不能有效的利用
,於是有限度的讓公共利益凌駕於少數人的利益~~~
舊 2006-06-19, 10:17 PM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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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ji離線中  
哎呀
*停權中*
 
哎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關仔嶺山道
文章: 504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D0060001
舊 2006-06-19, 10:29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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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離線中  
Mirror
Basic Member
 
Mirror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an 2001
文章: 10
按都更的規定是如此,也可避免少數人哄抬價格.

但換個方向來看,既然是4間透天,若各有獨立出入口為何不先要求土地分割?
舊 2006-06-19, 10:35 P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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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rror離線中  
哎呀
*停權中*
 
哎呀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Dec 2002
您的住址: 關仔嶺山道
文章: 504
慢了一步...不過我想這條文還有一個重點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

有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到地政機關去詢問...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
舊 2006-06-19, 10:38 PM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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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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