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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懂建築法規的大大們,請教一下…… (https://www.pcdvd.com.tw/showthread.php?t=630182)

ada0331 2006-06-19 07:36 PM

懂建築法規的大大們,請教一下……
 
最近有建商來跟我們談合建,總共有四棟房子要重建大樓,
其中三棟都已與建商談妥,只剩下我們--當然,我也知道,如此我們就有比較佔有談判的空間……
當然,建商也不是非要與我們合建不可,畢竟我們是在四棟房子的最旁邊,
不過,如果加上我們的面積,那建商就可以蓋地上15層,地下5層的規模,
所以最近建商跑得很勤……
不過,房子是在我父親、叔叔、伯伯的名下,我們只佔了3/10(不是1/3),
房子目前是叔叔及伯伯住在那,叔叔堅持要合建(他與建商很熟),說明了即使條件不好也要與建商合建,
並積極要伯伯簽同意書,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伯伯也不想合建,因為建商的條件太苛了……

W3940673 2006-06-19 07:55 PM

是有這一條規定,但他的成立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例如有一些所有人找不到了,行綜不明,
這和人在場提反對意見不太一樣.去找代書吧.

ada0331 2006-06-19 08:23 PM

引用:
作者W3940673
是有這一條規定,但他的成立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例如有一些所有人找不到了,行綜不明,
這和人在場提反對意見不太一樣.去找代書吧.

大大可以請教一下這方面法規要到哪找呢?
試過用關鍵字搜尋,可是結果又……

jiahorng 2006-06-19 09:13 PM

我想應該是都市更新計畫吧!
請參考這裡
http://www.cpami.gov.tw/lawdata/l1_...ano=67&pageno=1
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二條

taiji 2006-06-19 10:17 PM

引用:
作者ada0331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對方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所主張的法律基礎
就在土地法~~~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
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引用:
作者ada0331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釋字562號有提到這條法律制定的立法意旨,就是希望在
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
增進公共利益.

意思就是不希望因為少數人的堅持,使共有物不能有效的利用
,於是有限度的讓公共利益凌駕於少數人的利益~~~

哎呀 2006-06-19 10:29 PM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D0060001

Mirror 2006-06-19 10:35 PM

按都更的規定是如此,也可避免少數人哄抬價格.

但換個方向來看,既然是4間透天,若各有獨立出入口為何不先要求土地分割?

哎呀 2006-06-19 10:38 PM

慢了一步...不過我想這條文還有一個重點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

有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到地政機關去詢問...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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