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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懂建築法規的大大們,請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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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建築法規的大大們,請教一下……
最近有建商來跟我們談合建,總共有四棟房子要重建大樓,
其中三棟都已與建商談妥,只剩下我們--當然,我也知道,如此我們就有比較佔有談判的空間…… 當然,建商也不是非要與我們合建不可,畢竟我們是在四棟房子的最旁邊, 不過,如果加上我們的面積,那建商就可以蓋地上15層,地下5層的規模, 所以最近建商跑得很勤…… 不過,房子是在我父親、叔叔、伯伯的名下,我們只佔了3/10(不是1/3), 房子目前是叔叔及伯伯住在那,叔叔堅持要合建(他與建商很熟),說明了即使條件不好也要與建商合建, 並積極要伯伯簽同意書, 他說法律規定,只要超過2/3以上的土地所有人同意合建,即使我們(3/10)反對也沒有用…… 請問大大們,即使這是個民主社會,大多數人同意,少數人的權益就該被剝奪嗎?! 伯伯也不想合建,因為建商的條件太苛了…… |
是有這一條規定,但他的成立還有一些其他條件,例如有一些所有人找不到了,行綜不明,
這和人在場提反對意見不太一樣.去找代書吧. |
引用:
大大可以請教一下這方面法規要到哪找呢? 試過用關鍵字搜尋,可是結果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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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方的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所主張的法律基礎 就在土地法~~~ 土地法第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 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 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 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 以書面通知他共有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引用:
釋字562號有提到這條法律制定的立法意旨,就是希望在 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 增進公共利益. 意思就是不希望因為少數人的堅持,使共有物不能有效的利用 ,於是有限度的讓公共利益凌駕於少數人的利益~~~ |
土地法第34-1條
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 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 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共有人依前項規定為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時,應事先以書面通知他共有 人;其不能以書面通知者,應公告之。 第一項共有人,對於他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負連帶清償責任。於為 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其因而 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代他共有人申請登記。 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前四項規定,於公同共有準用之。 依法得分割之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 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 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屆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 果辦理之。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Lcode=D0060001 |
按都更的規定是如此,也可避免少數人哄抬價格.
但換個方向來看,既然是4間透天,若各有獨立出入口為何不先要求土地分割? |
慢了一步...不過我想這條文還有一個重點
共有人不能自行協議分割者,任何共有人得申請該管直轄市、縣 (市) 地政機關調處。 有這方面的問題可以到地政機關去詢問...天下沒有解決不了的事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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