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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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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拍買的物品收到當天即是壞的,賣方硬說東西是我弄壞,換貨運費需由我負擔?
上週五(2005/12/30)在奇摩拍賣買了一個"12V3A(電池)充電機", 於今天(2006/1/2)收到時隨即打開測試,發現賣方說的充電時燈會亮跟本完全不亮,然後我以三用電錶測試輸出端結果電壓為0,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壞的充電器"。 接著我詢問賣方,賣方竟硬說東西是我弄壞,換貨運費需由我出,而且他說他在『關於我』裡定下這個條件: <保固期若有故障為免費維修但往返運費須由買方支出> 但是現在是我收到東西時即是壞的,並不是我弄壞,我需要接受那樣的條件嗎? 他一口咬定是我弄壞要我自付回郵換貨,請問他有權利這樣誣賴別人然後要我接受他的條件嗎? 後來找到的相關條文:(賣方定的條件是無效的)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 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請各位大大幫忙評評理!想聽聽各位的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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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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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是保障"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交易行為,
如果拍賣賣方並非"商家",應該不受其約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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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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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可請問KNT大大,如何才算商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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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特林巴斯星
文章: 7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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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我不是KNT大... 開發票有統編者謂之商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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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ound here, however, we don't look backwards for very long. We keep moving forward, opening up new doors and doing new things, because we're curious... and curiosity keeps leading us down new path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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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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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網拍上只要不開發票無統編者就可不受消保法約束囉。
那應該90%都不算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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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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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賣方是否在"經營",如果只是純粹家中二手物品上網拍賣,應不是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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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Apr 2004
文章: 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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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卅一日 台︵八七︶消保法字第○○四一二號 受文者:內政部 所謂﹁企業經營者﹂,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而言。易言之,凡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之人,不論其為公司、團體或個人,亦不論其營業於行政上是否曾經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只要是營業之人,均為企業經營者。至所稱﹁營業﹂,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者為限。 消保法規範的並沒有那麼小喔,個人行為也包含在內了,無論是否以營業為目的 簡單說,他跟你做了這個交易,就要遵守這法 此文章於 2006-01-02 09:33 PM 被 invaderfish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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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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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二手物品,為全新品。
不然我給您他賣場,您判斷看看好了,看他的賣場是否在經營。 http://tw.user.bid.yahoo.com/tw/sho...=%3awhinobe1218 賣的物品幾乎樣樣都標榜"全新"。 以他的規模及評價數,他有投入一定心力經營, 但是兼職或正職,我就無法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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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Aug 2004
文章: 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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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版的大大,先看看賣方是否有許多類似商品正在販賣,
如果有, 賣方也自行提供商品保固與維修,那就可以去爭取~ 將他視為商家去申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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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您的住址: Kaohsiung
文章: 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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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pc.gov.tw/Frame_index_s...?SpecialCID=390
============================================ 消費者保護法--第一章 總則 第 二 條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 二、 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 。 。 。 。 。 。 十、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 ============================================ 以上,我相信消費者保護法是能約束他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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