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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文章: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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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人有資格做最高法院法官嗎?
2005.12.09 中國時報
**殺七歲女 無期定讞 黃錦嵐/台北報導 有戀童癖、且有數次性侵女童紀錄的四十六歲男子黃朝輝,姦殺好友的七歲孫女,一審被判處死刑,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檢察官雖然一再上訴求處死刑,但最高法院昨日仍維持無期徒刑定讞,不過,黃朝輝應於執行前,施以3年以下強制治療。 黃朝輝所以能死裡逃生,最高法院承審法官的主要考量是:他是見女童脫褲才臨時起意,且是戀童癖難以控制,才性侵害女童;至於殺死女童也是情急之下,失手勒死,只能說是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因此,其惡性還不至死。 黃朝輝曾有竊盜、妨害家庭、強制****、妨害自由等多項前科。他數次強制****前科的被害人,均是女童。 根據台南醫院及台南療養院的鑑定,黃朝輝從小生長在酗酒、暴力的家庭,缺乏安全感,且有戀童癖,有再犯性侵害之可能。法官因此判他在服刑前應強制治療,以免出獄後再犯性侵害女童案。 黃朝輝上一次犯強制****罪,被判刑十二年確定,八十八年十一月才假釋出獄,但他難耐戀童癖,仍性侵害女童。 ------------------------------------------------------- 台灣的最高法院法官個個是智障,腦殘 男的欠雞**,女的欠強姦 才沒判這人渣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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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05 您的住址: street
文章: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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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都是人權鬥士..你誤會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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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ateur Member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您的住址: 森林
文章: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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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法官在決定人的生死是什麼樣的心情,
另外當結束一個罪犯的生命,死後會不會受到審判, 畢竟這遊戲規則是人定的,而且回顧歷史,有些罪名和例子判死刑並不是很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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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台灣桃園
文章: 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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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之後不知會-
XXX 是見 YY 掏出一疊鈔票才臨時起意,且是愛錢癖難以控制,才強劫 YY ;至於殺死 YY 也是情急之下,失手勒死,只能說是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因此,其惡性還不至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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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Jul 2003
文章: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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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白講
我對這種新聞已經麻木了 畢竟自己身處的環境,在學過程也是如此 (幸好沒嚴重到威脅生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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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Mar 2005 您的住址: 後山。
文章: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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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覺得這種人真的沒有必要到死刑的地步。
但是也是要無期,是真的無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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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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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無期要幹麻? 還要給他飯吃 **殺耶 對象還是可愛的小蘿莉 最好多判幾個死刑 看下次還有沒有人敢再對小蘿莉下手 >>**殺好友的七歲孫女 >>他是見女童脫褲才臨時起意,且是戀童癖難以控制,才性侵害女童;至於殺死女童也是情急之下,失手勒死,只能說是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 法官啊 你就多燒點香吧 保佑以後你孫女不要被好友給**殺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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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台北縣
文章: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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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的孫女而已嗎
是它全家吧 痛到自己才會痛... 沒痛到自己 別人家的死不完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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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y 2001 您的住址: 基隆
文章: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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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跟法務常常處於矛盾跟妥協的環境之下
法官依法判案,雖然台灣沒有廢止死刑,但同樣是人可以有權利去決定一個人的生死嗎,法官判案一定都沒錯誤疏失嗎,此其一 一個人生病(身體上或心理上)無法有效醫治,導致危害他人時(如法定傳染病、痲瘋病、愛滋病),應該是人道毀滅他,還是有效醫療管理,此其二 監獄礙於人滿為患,盡量消化人犯數量,假釋制度流於浮濫,導致國家刑罰制度功效不彰,此其三 其實大家各自為政,彼此脫節下導致如此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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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Jul 2005
文章: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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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不直接判砍掉重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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