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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jor Member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演藝圈
文章: 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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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算是公共的對吧?
最近看到很多商家, 把店開到騎樓這邊來了,
貨品堆到騎樓只剩下一點小路可讓人通過, 而且還不是直路, 像Z 字形的路, 擺明了就是不想讓人走. 請問這種情況有辦法檢舉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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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May 2002
文章: 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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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騎樓算是公共的對吧?
引用:
可以檢舉 請向當地管區警察報案即可 東森追緝令有做過這樣一系列的事情和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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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事只能回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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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vance Member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Taipei, Taiwan
文章: 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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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的社會追緝令對這種議題可是超有興趣的勒~
不過看了以後才會覺得....這些佔用騎樓與停車位的民眾,真的是有理說不清 + 無敵自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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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ite Member
![]() ![]() ![]() ![]() ![]() 加入日期: Jul 2001 您的住址: Red Planet
文章: 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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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樓店家是有權狀的,依法來說應該不能算是公共用地,之前有個老闆娘,就是被人取締到賭濫,去申請大法官解釋,然後警察被警告說不能濫用職權,這在社會追緝令裡面也有說到,這算是個模糊地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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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war is crates by fear and ga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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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r Member
![]() ![]() 加入日期: Jul 2002 您的住址: 新店溪旁邊的小水溝
文章: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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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真的是這樣子嗎? 根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92 年 01 月 02 日 修正) 第 3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釋義如左: 一 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三 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 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 所以警察才會依據同法 第 82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 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 在道路堆積、放置或拋擲足以妨礙交通之物者。... 三 利用道路為工作場所者。... 前項第一款妨礙交通之物、第八款之****牌、經勸導行為人不即時清除或 行為人不在場,視同廢棄物,依廢棄物法令清除之。 之規定開處罰單。 很多鋪設柏油的大馬路,也是有很多人擁有土地所有權狀的, 但是就算有土地所有權狀,也沒有因此就有權利不許他人通過。 大法官解釋解釋字號: 釋字 第 564 號 解 釋 文: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 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 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 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就私有土地言, 雖係限制土地所有人財產權之行使,然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 且此限制對土地之利用尚屬輕微,未逾越比例原則,與憲法保障財產權之 意旨並無牴觸。 行政機關之公告行為如對人民財產權之行使有所限制,法律就該公告行為 之要件及標準,須具體明確規定,前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授予行政機關公告禁止設攤之權限,自應以維持交通秩序之 必要為限。該條例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 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是主管機關 依上揭條文為禁止設攤之公告或為道路擺設攤位之許可(參照同條例第八 十三條第二款),均係對人民財產權行使之限制,其公告行為之作成,宜 審酌准否設攤地區之交通流量、道路寬度或禁止之時段等因素而為之,前 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尚欠具體明確,相關機關應儘速檢討 修正,或以其他法律為更具體之規範。 問題出在限制人民權利之法律規範的明確性不夠,而不是因為人民有所有權所以排除他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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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E!DIVE!!DIVE!!! 此文章於 2004-01-25 03:04 PM 被 cromagnon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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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剿紫基地
文章: 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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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對阿∼土地所有權狀是含騎樓部分的 1F地價貴...還不能使用騎樓(還占一大部分,若是三角窗的話更多)∼ 真是奇怪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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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ior Member
![]() ![]() ![]() 加入日期: Mar 2001 您的住址: 台北
文章: 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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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看來可以討論的空間還挺大的.... 不過,到底騎樓的定義是啥?如果整排的房子全部重建成沒有騎樓的樣式...那不就可以自由使用原本所謂的騎樓的用地了?還是我太天真了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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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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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不是討論空間很大,而是台灣沒有對住宅跟商業區定義清楚,你走過百貨公司時跟走過一般店家感想是哪個好走?當然是百貨公司因為有規劃過,但是店家你能規範他嗎?尤其是一樓店面2樓住家的,能走算是不錯了,很多時候搞不好你看到那家店面有養狗的那狗根本定住騎樓,有些人天生怕狗,還不是又走到馬路,俗話說"馬路如虎口",不是說走到馬路就很危險是而是你走在馬路上要眼觀4面耳聽八方,偏偏好像很多人走在馬路上還有說有笑的,只要店家能有空間讓郵差經過送信我覺得就ok,那不然像是7-11店員經常把自己的機車停在店門口,你會說7-11佔用騎樓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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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en Member
![]() ![]() ![]() ![]() 加入日期: Nov 2003 您的住址: 銀河-太陽系-地球-亞洲-中華民國
文章: 2,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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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騎樓算是公共的對吧?
引用:
你看不過, 就去檢舉, 剩下來的問題, 就讓警察去傷腦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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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台中市位台灣中部,舊名「大墩」
文章: 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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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過分強調騎樓必須"保持空暢",那表示說一些停機車也不能停,所以在你要停下來買東西,機車要停在馬路上,這不是更危險嗎?
馬路一般來說都設有左右1公尺行人暫時行走區,但是當你看到有人機車停直的那對行人才是危險,尤其是更過分是轎車併排時更是暫時走在馬路行人,走路更加困難,但是這些似乎很少人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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