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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蛋3
Advance Member
 
鋼蛋3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11
文章: 442
因公殉職的認定有這麼難嗎

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查了一下 警察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殉職慰問金發給辦法
http://glrs.moi.gov.tw/LawContentDe...HL=&StyleType=1
第 4 條
本辦法所稱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指因下列情事之一所致者:
一、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二、公差遇險。
三、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
前條所定人員於非上班時間內執行職務或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其他緊急事故之行為,致受傷、殘廢、死亡者,視為執行職務發生意外。

第 5 條
.
.
.
三、死亡、殉職慰問金:
(一)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二)因執行勤務致死亡者,發給其遺族新臺幣三百四十五萬元。
(三)因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死亡或殉職者,發給其遺族新臺
幣六百萬元至七百萬元。

公務人員撫卹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PCode=S0090001
第 5 條

因公死亡人員,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三、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
四、於執行職務、公差或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五、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六、因辦公往返,猝發疾病、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前項人員除依前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情形加給一次撫卹金:
一、第一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第二款及第三款人員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第四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五。
四、第五款及第六款人員加給百分之十。但第六款人員因防(救)災趕赴
辦公發生意外或危險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員警處理交通事故時遭遇意外時有所聞,這樣還不算危險???
尤其看過新聞畫面的話,應該都會知道在隧道內處理交通事故絕對比一般道路更危險
那些坐在辦公室吹冷氣的人到底在想啥呢
     
      
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檔可以吃嗎????
舊 2014-06-13, 09:35 AM #1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鋼蛋3離線中  
micall.lee
*停權中*
 
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鋼蛋3
繼上次太魯閣號駕駛因公殉職認定的爭議後
前幾天瑞芳分局警員吳泓諭處理交通事故時在隧道內遭拖板車撞死,又出現爭議了

...

我看電視新聞和平面媒體講的都有點混亂耶

電視新聞吳父在哭的是說:警察是因公殉職沒錯,但只能拿到額外的 25% 補償金,他沒有辦法拿到因冒險犯難而多給 50%

但平面又不太一樣,反而又變成如同你質疑的,不是認定為因公殉職,僅是意外事件

那到底哪邊才是對的?



但不好意思了樓主,我認為這個事件可能沒有所謂冒險犯難 ...
 

此文章於 2014-06-13 09:47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4-06-13, 09:45 AM #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all.lee離線中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舊 2014-06-13, 09:45 AM #3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Cantabile離線中  
Powe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4
文章: 617
那..
一般道路、隧道、國道的交通事故處理..
以及圍補槍擊要犯發生槍戰時...
都可能發生事故導致死亡....
您覺的該不該分級??
不必區別一律相同給付?
__________________

食品研究室的功能【先研究不會立即致死,再講求口感】。
民主的好處,就是可以把責任過錯推給人民。
民主的好處2....看看昱伸和三鹿,就知道民主多好了!!
死人的好處,就是怎麼說他都不會抗議。
有些不在台灣的人都特別愛台灣,而且把在台灣的人講的好像都不愛台灣!!!
猜猜看..在哪一個國家,想殺人不用拿刀拿槍,只要開車撞人然後灌幾瓶酒就好了。
舊 2014-06-13, 09:48 AM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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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C212離線中  
*停權中*
 
于謙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n 2012
文章: 26
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可進忠烈祠,這對家屬來說也是種安慰。
舊 2014-06-13, 09:48 AM #5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于謙離線中  
Advance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416
是因公殉職沒錯,只是有分等級,
新聞講的是吳員不符合第一級"冒險犯難",家屬不滿。

引用:
作者Cantabile
上一次太魯閣號事件
我是支持罹難駕駛符合
一、冒險犯難或戰地殉職。

不過這次事件就法條上來說
該殉職員警確實是比較符合
二、執行職務發生意外或危險以致死亡。

其實我覺得最大問題是撫卹辦法分太多種條件
應該是簡化只要因公殉職就是統一一種慰問金
要不然永遠吵不完

殉職的人總是沉默的,會吵的永遠是殉職人員的家屬

但這樣反過來說,英勇殉職的跟一般死亡的得到同樣撫卹,
將來難保不會有人抗議.......
舊 2014-06-13, 09:49 AM #6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rainwens離線中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Feb 2005
您的住址: ~永恆的回憶~
文章: 260
我覺得這會是權限歸屬,不想擔責任的關係。
直接給他,難免會有人說閒話,官官相護,袒護己人之嫌,免不了要受調查。

乾脆從嚴,讓利害關係人去提起救濟,讓法院去判,自己可不擔責任,又符公平正義,事後有法院判決書,請領提撥也比較容易。
__________________
                                    
比我強的人都在努力了,我有什麼資格說放棄?
鍥而捨之,朽木不折;鍥而不捨,金石可鏤!
人一能之,己百之;人十能之,己千之。
果能此道矣,雖愚必明,雖柔必強!
舊 2014-06-13, 09:52 AM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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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enyuan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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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all.lee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Jul 2013
文章: 331
引用:
作者rainwens
是因公殉職沒錯,只是有分等級,
新聞講的是吳員不符合第一級"冒險犯難",家屬不滿。


但這樣反過來說,英勇殉職的跟一般死亡的得到同樣撫卹,
將來難保不會有人抗議.......

所以我也覺得這還是得看看這位警員當初是如何執行這次的勤務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否等於冒險犯難?

我覺得要凹是可以,只是我不覺得每個人都會同意這是冒險犯難

畢竟所謂冒險犯難的意思是說,你明知道去處理某個事情傷亡風險機率非常高,你還是去處理

在隧道裡面處理交通事故是有一定危險性沒錯,可是這算是一種非常危險的事情嗎?值得商榷

此文章於 2014-06-13 09:55 AM 被 micall.lee 編輯.
舊 2014-06-13, 09:52 AM #8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icall.lee離線中  
*停權中*
 

加入日期: Nov 2013
文章: 25
一碼歸一碼,我覺得此案跟太魯閣號的案子不能相比。
因為:生死存亡之際,列車長明明有時間可以逃,但他選擇做最後的努力,因此救了很多乘客。個人認為這種犧牲自己生命救很多人的,應可屬所謂的冒險犯難。
但此案,並不符合生死存亡之際,純粹因為擺放三角錐時,拖板車失控撞上。屬因公殉職無議。但要屬第一類,恐怕這次會很多人不贊成。
不過鄉民頂多只不過上網評論,實權在那些官身上啊。

此文章於 2014-06-13 09:54 AM 被 森林小熊 編輯.
舊 2014-06-13, 09:53 AM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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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小熊離線中  
Major Member
 

加入日期: Dec 2006
文章: 194
引用:
作者EAC212
那..
一般道路、隧道、國道的交通事故處理..
以及圍補槍擊要犯發生槍戰時...
都可能發生事故導致死亡....
您覺的該不該分級??
不必區別一律相同給付?


通通最高等級去給,改成只有冒險犯難這一項
本來就沒人會自願去死,所以會死的就是冒險犯難

家屬爽,官員爽
舊 2014-06-13, 09:57 AM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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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tabile離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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