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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塞!未經允許將CD轉錄Mp3將可處五年徒刑!!(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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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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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Dec 2001
您的住址: 笑情山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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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riginally posted by kokora
我記得有一個案例 即是百貨公司撥放某唱片公司的唱片
後來這個CASE百貨公司獲致敗訴 只因為唱片已經有規定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而百貨公司屬於得而使大眾週知的公共場合
這一點 也太誇張了吧!?
猶記得好幾年前去美國 Las Vegas 時
一家大飯店(凱薩宮) 就在它們的游泳池播那時 Belinda Carlisle 的最新專輯 "A Woman & A Man"
難不成 這個條文 只有在台灣有!?
2002-04-10, 12:47 P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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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an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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