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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ko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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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Feb 2002
您的住址: 梅龍鎮
文章: 159
我記得有一個案例 即是百貨公司撥放某唱片公司的唱片
後來這個CASE百貨公司獲致敗訴 只因為唱片已經有規定是個人或家庭使用
而百貨公司屬於得而使大眾週知的公共場合
我不記得是不是台灣的CASE 只是如果轉錄CD都變成犯罪合法化
那其實罪大惡極的應該是一些唱片行 不僅是唱片可以公開撥放
我還在某些知名的唱片行 看到燒錄過的CD 放在試聽區

而且說難聽點兒的 自己轉錄CD作為儲存用 根本對商業利益無所影響
除非轉錄的CD檔案有被複製或是傳送到有體物上 使該物體對於整體商業利益
產生損害 這樣才是算有罪吧(我是以現行法例來說明的)

我想要人家不盜版 除了作詞作曲要用心盡力外 更應考慮市場上的需求
我注意到他們的訴求是七年前100億為什麼現在變成只有50億?
代表著的只是唱片維持七年前的高壓片率 卻無法呈現七年都是如此的好聽水準
再來 唱片公司被兼併 這也是整體經濟不景氣 還有大體制的唱片公司蠶食的結果
現在變得全部的過錯都在盜版上面?! 個人不十分茍同
雖然盜版本來就是不合法的....但是這似乎象徵著購買盜版也是消費者全部的過錯
我想大概就跟指諭一樣吧 七年前沒有根治
今天反而要求一個重病的人回復到七年前的完好無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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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HIRO ONITSUKA SUGAR HIGH
舊 2002-04-07, 03:42 PM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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