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moralman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Nov 2001
您的住址: 板橋
文章: 70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firepikachu
原轉貼文章似有誤導之嫌,蓋一造辯論判決者,係當事人之一造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基於其他一造之辯論而為判決,並非謂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即應本於其不到場之效果,而為該不到場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故一造辯論判決未必均對該不到場當事人生不利益之效果,亦即我國民事訴訟係採一造辯論主義而非缺席判決主義,法院仍須審酌兩造現有提出之資料,並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到場之一造仍須依其主張與陳述依法為必要之舉證,非概謂僅依到場一造之主張而逕於未到場之一造歸之不利而當然依其聲請為敗訴之判決,惟於實務上運作之情形,未到場之一造多半較不利而多居敗訴結果耳

原轉貼文章中的註是有問題沒錯
但該文的重點應在指出台新之訴訟代理人
利用其熟悉法律知識之優勢地位
通知對造無須出庭以期獲得對其有利之判決
這也正是審判長"動氣"的緣由

至於台新的解釋是否符合事實
這一點我無法置喙
舊 2002-03-11, 09:34 PM #7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moralman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