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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aker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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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AirStorms
故意傷害比較需要法院攻防,(汽車駕駛需有攻擊企圖與動作兩者具備,現在看起來動作有但企圖比較需要攻防,因為沒有什麼深仇大恨,錄音檔也沒有顯示駕駛有憤怒不平的方式)

反而比較簡單直接選擇非故意的過失傷害,就毫無爭議,駕駛的關門動作過失導致騎士摔車,這時候在開始討論罩責,看起來駕駛不至於全責,大概和解協議好的話,一半一半,如果一方硬要全部都是對方的錯,導致協商破裂,法官可以心證的空間就很大。


故意傷害確實不是100%成立,檢察官及法官有裁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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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23-03-20, 03:06 PM #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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