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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Quaker2013
我前面引用別的案例的判決,你只要是故意危險駕駛,不管是沒注意還是怎麼樣撞到人,
都是有刑責的。
前面連續逼車、危險超車,撞到人說我是沒注意不小心的,法官採信機率很低。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是就行為人故意犯第1項行為產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後,之加重結果犯立法,所以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或重傷罪者,行為人需先有客觀上足以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往來之具體危險之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並決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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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心裡/物理距離, 肉身板金之後, 開始了逼車順序以及危險超車順序的差異了.
這是什麼宇宙...
不過, 你說的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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