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Quaker2013
Junior Member
 

加入日期: Jan 2013
文章: 809
引用:
作者Earstorm-5
先證明人家是"故意關門~" 要不是我直白說, 誰會曉得? 而且我也寫明沒認為錯, 但不認為該做.

因為麻煩一定有.

不過, 打從上面橘色那句後, 我決定: 是, 你是對的.


我前面引用別的案例的判決,你只要是故意危險駕駛,不管是沒注意還是怎麼樣撞到人,
都是有刑責的。

前面連續逼車、危險超車,撞到人說我是沒注意不小心的,法官採信機率很低。

[又刑法第185條第2項是就行為人故意犯第1項行為產生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結果後,之加重結果犯立法,所以成立刑法第185條第2項以他法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或重傷罪者,行為人需先有客觀上足以導致其他用路人車往來之具體危險之危險駕駛行為,主觀上並決意為之]
 
__________________
揮別2002年,2013年嶄新開始............
舊 2023-03-20, 12:26 PM #19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Quaker2013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