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blueck
法律上是指控別人的要拿出證據,
而非被指控的人要證明自己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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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還看不懂嗎? 證據就在影片中。
依之前的判例,法官才不管你是因為什麼而導致人員傷亡,只要客觀上你有危險駕駛行為,
包含逼車、追逐、危險超車等等,管你最後是故意還是不小心碰撞,你就是故意犯。
假設兩個人在路上飆車追逐,他們已經犯了危險駕駛跟公共危險罪,最後有一台車想超車
時,另一台沒看見不慎碰撞,他們還是故意犯,不會因為沒看見就是無心之過。
你明知道這樣開車騎車很危險,還故意這樣做,當然還是故意犯阿,當中有人因此傷亡,
都是雙方直接或間接導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