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iun Yu
刑法 第 14 條
1.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1.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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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案例行為人危險駕駛是故意,不是過失。
法官會看他們兩者一連串的駕駛行為來判斷,很顯然兩者都是故意危險駕駛,而非無心之過。
汽車變換車道緊貼重機,合理嗎? 不合理。
重機故意擋道合理嗎? 不合理。
汽車兩次危險超車合理嗎? 不合理。
重機路肩危險超車合理嗎? 不合理。
汽車向路肩偏過去撞到重機合理嗎? 經過前面一連串的危險駕駛行為,相信法官也會覺得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