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Jiun Yu
我覺得上述案例跟這次台68的還是有些不一樣
上述案例林男明知趙男車子就在他右後方,卻還是故意右切攔車,所以被法官認定是故意為之
但這次案件你能確定BMW是明知重機就左後方卻還是故意往左切嗎?
BMW超車重機後,重機位於其右後方
BMW也行駛在內側車道了,誰會想到重機右邊不超超左邊?
說不定BMW是以為重機在右邊 然後為了要讓道所以才左切的
然後 下面的橘字不就是這次重機所做的事嗎
要說"故意" 重機才是真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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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搞錯重點了,重點是雙方危險駕駛,最後導致人員傷亡,危險駕駛是雙方故意為之,
縱使沒有故意要傷害人的意思,但最後只要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犯。
更簡單一點,你明知道這樣開車騎車很危險,但是還是做了,一旦發生傷亡,你就是故意犯。
不用糾結最後事故如何發生,只要過程符合危險駕駛,最後有人員傷亡,那就是故意的。
再舉一個例子,你明知道超速很危險,你也沒有打算要撞死人,但很不幸致人於死,總
不能說我是不小心超速撞死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