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惡蟲
一般來講,代理商的獨家代理權是指在特定區域內,只有該代理商可以銷售該商品,原廠不能再授權給其他代理商在該區域內銷售。
原廠通常會保留自身銷售的權利,也就是說,儘管有簽立代理契約,甚至是獨家代理,但是原廠仍然可以直接銷售該商品,差別在於,原廠是否可以在該特定區域內直接銷售。
因此,除非BNT的原廠簽的是賣斷全球銷售權的契約(這很少見,通常是原廠只負責製造,將經銷全部授權給其他公司),否則我國直接去向原廠採買,作為代理商在法律上是無權置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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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敝人之淺見那看來最大的問題,受否衛福部有去了解原廠與代理商簽訂的合約,為此會造成原廠違約的相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