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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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gDDD
問題是這樣瘋狂開單的行為已經被法官打臉了耶
你不覺得自己講的東西怪怪的嗎?
三分鐘內打三次方向燈?
這已經是蛇行了吧?
你乾脆說方向燈的每一次閃爍都是獨立事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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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道路正常車速下3分鐘你知道可以開多遠了嗎?
2.5公里了。
2.5公里變換三次車道會很多嗎?
更何況那個案例是高速公路。
法官依照規定認為連開三張以法無據,但那法規根本有問題。
兩項同樣的違規要相距六公里以上才能連續舉發。
智障規定。
那要不要乾脆規定10分鐘內殺再多人都只能算殺一個人?
要讓警察輕鬆?那就乾脆把常被檢舉的違規行為都修成不違規不就好了。
反正警察又沒有在認真取締,規定留著也只是寫好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