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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kjf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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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05
文章: 1,207
引用:
作者跳海人
民法第1173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
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
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我再查考一下
謝謝

http://www.giant-group.com.tw/law-detail-409.html
https://50plus.cwgv.com.tw/articles/13855
引用:
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明白地表示過,那筆資助結婚、分居或營業的財產就是單純的一般贈與,而不是預支性質,為了尊重財產所有權人的自由處分權利,將不再有《民法》第1173條推定為特種贈與而有需要歸扣的情形。

似乎是特種贈與才有歸扣問題
只要被繼承人明示為一般贈與或表示不歸扣就可以了
舊 2020-12-25, 09:05 AM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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