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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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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May 2009
文章: 63
引用:
作者dkjfso
為避免樓主舅媽的情況
若是生病請在病情不樂觀的時候就要轉移財產
不要覺得不好意思有所顧忌
若是意外請保意外險受益人寫另一半補償風險
此外預立遺囑並公證雖然不能妨礙特留份
但也能減小損失
特別是已有累積財產且上無父母、膝下無子的情況


有點晚了...
民法第1148-1條第1項:「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舊 2020-12-25, 08:37 AM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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