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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randy1970
昨天問了
過世的長輩父母已經過世, 他們也沒有子女
理論上, 應該遺產是配偶直接繼承
但是看前面網友說的, 似乎配偶有50%, 剩下來要跟繼承順位人去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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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配偶有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359905762353927
引用:
3517 生存之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應如何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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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邊注意並不是一半哦
是兩人的婚後財產((要先減去負債)除以2看差多少
就是舅舅可請求的
且不包含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例如房子如果是從舅媽的爸媽繼承而來)
然後剩下的為舅媽的遺產:
引用:
民法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
,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
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
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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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媽沒有前二順位繼承人,而弟弟是第三順位
所以舅舅的應繼份是遺產的二分之一
剩下的二分之一是舅媽的兄弟姐妹的
所以不幸的是…弟弟的請求於法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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