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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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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Mar 2012
文章: 12
我才認為應該要有視賠償金高低,而下的“暫時判決”。
分期和解沒關係,拖二,三期沒給付,受害者屬就向法院申請取消暫時判決,以未和解的條件下,重新判決。
這樣才能使得受害家屬真的“更有機會”拿到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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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是這個世界太吵 聽不到自己的思考
有人笑我腳步太小 走不到什麼天涯海角
舊 2020-07-09, 04:35 PM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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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象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