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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4日皮夾遭竊,沒幾天就抓到嫌犯,是個12歲小屁孩。
只為了偷了五百元跟幾張遺失當時就已掛失的卡片,卻害我得花上千元補辦證件。
因為民事求償需要跑法院,考慮到請假也是損失,我選擇放棄求償,今天收到法院判決。
結果不出預料,就是沒事。
判決書上寫之前無犯行,但當時承辦此案的警官告訴我這小孩之前就已經被他辦過了,而且此案還有同謀,可最終只有看到這小孩的判決。
是警察說謊還是法官瞎了我不清楚,最不爽的是如果沒記錯的話,這屁孩應該是在7月8日被警察帶去做筆錄,我也是在當天被通知前往警察一趟。
而法院判決書上連帶寫到他在7月10日早上還去其他地方偷了一台腳踏車。
即使是這樣,最後還是不了了之。
雖然早就知道未成年也不會判什麼,但看到法官就只期待他能夠改過向善,真心想說句~~~改過個屁向善。
就是輕罰.不罰,才會造成犯罪者對法律的輕視。
覺得無奈,也覺得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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