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網路資料:剛剛打好後,不知該放那∼故,索性另蓋一層樓....
ps:偶只節選部份內容(姑且當作補充)∼細節請自行點閱查看....
參考:
陳信行談Hydis爭議(一):高科技工程師像是「用完就丟的衛生紙」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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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蟑螂」就像吸血蟲
申請專利權以賺得專利金,也出現了「專利蟑螂」這樣的角色。
這讓專利權變成只是用來買來賣去、收租權力金的概念,使得有些公司不研發也不生產,靠著去收購專利權要權利金。
更惡劣的,就把業界常用的技術首先跑去申請專利,結果主張大家都侵權,就可以獲取權利金,可說是流氓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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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工程師像是「用完就丟的衛生紙」
然而,勞工拼死拼活研發,最後成果被專利蟑螂撈了就走,勞工自己變廢物。
這牽涉到智財權研發成果到底屬於誰?我們看到其他工作領域用腦力勞動的成果,未必完全是資方可以處分的。
比如說電影業,一部電影是很多人花心力產出的,
智財權未必是投資者所屬,也不會利用完勞工的心力,就要他們回家吃自己。
導演、編劇、演員等關鍵創意工作者,甚至電影技術勞力工作者,對電影版權可主張有一定成分的版權。
好萊塢編劇跟電影公司簽定典型合約,即使在電影首映完後,後續電影繼續在電視播映、
出租錄影帶或是在itune的串流使用等,電影公司多少收到一些版稅,編劇也會分到一些。
一樣是腦力勞動,也可以完全有不一樣的智財權安排,
以電影編劇跟研發高科技技術的工程師相比,為什麼工程師就要這麼苦命?
1980年代新自由主義下建立的高科技業,其遊戲規則對工人特別殘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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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智財權觀念或法規中,工程師所研發成果應該是屬於企業?還是自己?員工可以和資方共享「智慧財產」嗎?
陳:這其實一直有爭議,爭議從19世紀末期爭到現在。
因為專利法精神是鼓勵創造者,鼓勵人類去研發創造對人類有益的東西。
Hydis研發FFS廣視角專利這個過程中,誰是創造者?是永豐餘老闆嗎?當年在研發時,永豐餘只是個第三者。
老闆頂多是指揮研發生產的流程的其中一員,是這個團隊集體的創作。
就跟一部電影播出最後上的工作人員字幕一樣,
這是所有人的集體創作,照專利法精神,應該是所有參予的工程師應該都要受到鼓勵才對。
當竹科工程師還是很搶手、雖然工作過勞但金錢報酬還不差的時候,專利權歸屬似乎不是問題,研發專利公司要拿就拿去,不干我的事,我繼續做我的工作。
以為在可見的未來,不怕沒工作。但從Hydis的例子看來,電子業工程師必須要面對自己變成「用完就丟的衛生紙」的處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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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單科技工業界∼連學術界將來恐怕也....
參考:
陳信行談Hydis爭議(二):愛迪生跟賈伯斯都很可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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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所以說,很多技術是一般常見通用的,美國先去申請專利,在法律上就佔有擁有者的地位,其他人用此技術,卻要付權利金?
陳:尤其是電子業,這種狀況特別多,是專利法體系的漏洞。
公:過去的專利權限制並沒有像現在這樣猖狂,如果很多電子業可以用這樣一般技術蓬勃發展,不是很好嗎?
陳:是阿!如果說把人類知識大部分都變成公用的話,創造能力會更強嘛!現行的科技研發還有另一個跟專利權無關的體系,正要被拉進可怕的叢林戰場裡,就是學術界。
學術界的規矩是我們研發的東西要寫成PAPER,要出版,讓全世界所有的人都知道,變成公用知識,我們才會被記點,才會升等,原本學術規矩是這樣。
專利權讓知識成了私人禁孌
研發出來的東西是公用的,也不表是學術界的人都苦哈哈,或是做愛心的,
而是因為我們是不一樣的獎賞體系,我們拿薪水未必很差,研發經費多半是國家給的,例如科技部的計畫。
所以作出來的東西是公用的,大家都也覺得合理,絕大多數的科學跟技術的發展,我現在都不敢講絕大多數的,
但是我幾乎可以確定1995年出現之前,絕大多數自然科學、工程、生物醫療的知識,是從向學術界這種公用知識體發展出來的。
過去,私有知識體系發展出來,強調專利的狀況比較少的,
多半是有高度應用性,或與商品高度結合的產品才會有,但現在不一樣了,教育部也在鼓勵產學合作。
大學也成立育成中心,理工醫能學院老師大多都有壓力,學校會以有沒有申請專利啊?
台大跟鴻海合作能透過專利賺多少錢?來算大學教師是不是有成就。
把研究者從公有知識體系拉去私有知識體系,如果繼續往那邊拉,總有一天,變成跟Hydis的工程師一樣的下場 。
公:也就是我用完你的學術成就,你就沒用了,就把你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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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參考:
陳信行談Hydis爭議(三):工人共管關廠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