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考:
「不接受王景玉道歉 小燈泡爸首度表態盼法院判死刑」
其中有網友回文,如下:
引用:
莊子龍 · 台北市
兩公約與生命權、死刑相關之處?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
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三)、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四)、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五)、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六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還是可以執行死刑的,問題是現在這政府比前一個政府還會裝死
一直兩公約兩公約---又沒說不能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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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第2條: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那終局審判,不就可執行死行了....
第3條:所謂「不得認為授權....減免....」∼
意思是,不得以此公約∼做減刑要求嗎....??
第6條:「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套上「沒限期槍決」滴邏輯∼也沒限期廢死呀!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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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bigDDD
不死刑的話其實也沒差
你就不要把它放出來
一直關到他死在裡面
但問題是並不會
也沒那麼多地方可以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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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現代刑罰:為啥不「流放」了....??(#33)
43....
2.不知重大罪犯∼刑法能否附加「開除國籍、終身不得入境」等....?? 
43....
乾脆刑法中,增添「開除國籍、終身不得入境等」附加處分∼並於重犯受完一定刑罰後∼驅逐出境....
ps:那些愛喊廢死人權滴,就發揮責任感幫這些被「開除國籍、驅逐出境」滴人出獄前辦好移民吧....
ps:
查了一下「國籍法」∼呆完似乎沒有可主動宣判「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滴條文(ps:只有歸化可取消)....
但卻有人只因:
俄國旅遊回來變成「中國人」 台灣人被除戶、註銷護照 ∼
那重犯何不「開除國籍」勒....??
參考:
「加拿大反恐新招:開除國籍」
「吉總統簽署新法案 剝奪涉恐人員國籍」
「澳大利亞將頒布新反恐法 將剝奪澳涉恐者公民權」
「哈薩克斯坦政府通過法案 將剝奪國籍作為涉恐案件刑事附加刑」
(#34)
就因為也曾有人喊「蓋監獄、養犯人等」浪費納稅錢∼說要「緩刑、輕判、減刑、假釋....等」節省開銷.... 
再讓那些人在呆完本島受刑服役:
說不定哪天還喊不爽被勞役壓榨&鬧自殺等∼要求人道∼妄想當被軟禁滴皇帝or直接特赦出獄∼偶也不意外....

so:
若流放也行不通滴話:乾脆讓重犯受完一定刑罰後∼開除國籍(不得重新入籍)、驅逐出境、且終身不得入境等.... 
ps:那些愛喊「廢死、人權」滴團體,就發揮責任感∼幫這些被「開除國籍、驅逐出境」滴人出獄前辦好移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