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冬之炎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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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很清楚
公立大學校長, 教育部只是頒獎人
私立大學校長, 教育部是最終審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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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看法條(含:大學自治):單就一般人觀想(以企業來說)....
類比成:政府對公企董事長無權決定是否聘任!?、卻對私企有權決定其董事長聘任與否....!?
常理來說:私人企業營運(含人事)自由度不是較公家企業自由度還高嗎??∼怎麼換成大學就反過來了....??
再回到法條來看:
莫非當初訂定法條時有所遺漏or疏失??否則私大校長聘任何必多了「核准」兩字∼怎麼想都覺滴粉奇怪....
是否當初用字遣詞出了問題or誤植??:
例如用「備查」取代「核准聘任」∼似乎較符合一般人對「私立」滴理解....
至於「大學自治」滴定義、教部是否有權決定聘任與否、誰是否有當校長資格等∼偶就先跳過了∼姑且不予置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