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銀★(砍掉續練)
現在修的法只有一個不滿意......所有極端工時 補休 加班費,都必需經過勞資協商 呈報...
問題就出在勞工不同意時,我只要領加班費不補休.能直接翻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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爾等刁民:前九個月共體時艱、加好加滿∼後三個月不就可環遊世界了....
ps:138*3=414hr≒52天、再加上例休8*3=24、國定價日15天∼不就可連續休91天了
當然:
後三個月沒上班當然沒任何津貼、年終看心情以9個月上班日計算,爾等還倒賺2小時∼還不謝主隆恩....

ps:
八週變形工時算啥!是沒聽說一年變形工時嗎!?∼有沒有一餐吃三頓頂一天滴八卦??(有啦∼偶退休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