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傳說
截錄自 判決書 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交易字第64號
『且經查詢該車車主(即被告)有酒後駕車前科,乃懷疑被告為酒後駕車,欲攔查被告接受酒精檢測。
詎被告為避免接受酒測,竟未停車而加速逃離,員警見狀駕駛警車跟隨在後,並開啟警笛警示張景南停車受檢,惟被告仍繼續行駛至新竹縣○○市○○路0 段000 號之住處地下室停車場內,』
被告未停車,警察似乎也沒下車
你竟然可以肯定警察一定是聞到酒味
厲害厲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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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在國外,警車開啟警笛要求停車受檢,開車人拒絕停車會是什麼樣情況?
拒絕停車這件事明明是因,但卻被法棺忽略,直接以警察進入民宅為因,把一切証據打為毒果,這就是法棺們長期助長犯罪者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