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覽單個文章
梅正經
*停權中*
 
梅正經的大頭照
 

加入日期: Sep 2003
文章: 9
引用:
作者虎斑貓
從樓主的陳述看來,該公司的資遣程序做得很足,有大聲宣讀預告將資遣樓主以及其原因(所以會有人證,應該也會有錄音),所以樓主簽不簽應該不是問題;如果樓主之後要主張自己適任,但公司在樓主說的逼退第2、3步驟中應該已經有足夠證據證實樓主不適任,我不認為去找勞工局就能翻盤。

我不是hr
前面有網友說的很讚

我是一例一休才開始
研究勞基法

勞基法第11條第5項
就是勞工的過失
判例也特別多

[2017陸劇]獵場
可以看
 
舊 2017-11-20, 10:02 PM #42
回應時引用此文章
梅正經離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