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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shihv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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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日期: Apr 2017
文章: 361
引用:
作者虎斑貓

(43...)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可以用最後這項吧?


這條還常被雇主用來做最後的殺手鐧
以前就常在和HR開玩笑說,這哪是勞基法
分明就是資保法

TO樓主
放下心去吧,畢竟看你的情況,你就是那個背黑鍋的人
別想太多,去找份新的工作,同時注意這公司有沒有給你相關文件
舊 2017-11-20, 08:46 PM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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