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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斑貓
*停權中*
 

加入日期: Dec 2004
文章: 222
引用:
作者梅正經
勞基法11條是資遣

但不能用不適任
要用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可以用最後這項吧?
 
舊 2017-11-20, 08:30 PM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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